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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处罚、复议、诉讼、赔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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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处罚、复议、诉讼、赔偿)课件

税收法律培训;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设定;设定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 管辖与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基本含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但不得重复罚款;;;三、 行政处罚的程序;;;;;;;四、 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行政复议;;;;;六、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基本内容;总则(1-10条); 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该企业负责人拒不接受对该企业的处罚,多次到税务机关扰闹。2005年6月30日,又以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为由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认为企业偷税行为事实成立,其性质较为恶劣,且拒不接受处罚,认错态度不好,因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除追缴其所偷税款外,将罚款变更156,807.84元。;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 受案范围;;;;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31条);第三人(23条) 1、对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复议,并且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赋予被申请人有限委托权(31条);第五节 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五、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和调解;六、关于“5”日“7”日的规定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诉讼的证据;五、程序;;受理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下列情形下,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第二审程序;第四部分 国家赔偿;案例一 2010年,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销售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销售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个人缴纳税款。 请问: 1、在此情况下,杨某应当通过怎样的方法主张权利? A、杨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杨某可以先提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 C、杨某必须先经过复议,不经复议不得起诉 D、杨某可在复议与诉讼之间任意选择 2、如杨某提起复议申请,应以哪个机关为复议机关? A、县税务局 B、县税务局所属的县政府 C、市税务局 D、县政府法制局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细则》第一百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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