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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公务员常识题课件
第三部分 行政法基础
- -水能载舟,已能覆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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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概述: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行政职权
行政行为:分类——抽象的行政行为:立法
具体的行政行为:
①依申请的:
②依职权的:
另: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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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2)意志的单方性。
(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
(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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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政府机构、法律授权的机构或组织
公民、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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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两大类。前者以行政主体的设立而产生,并随行政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后者来自于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授权行为。授予职权既可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或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灭,也可因被授权组织的消灭而消灭。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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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公益性。
(2)优益性。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权和受益权,又称行政优益权。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优先权,物质上的优益条件属行政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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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优先权:
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先行处置权,是指行政主体在紧急条件下,可不受程序规定的制约,先行处置。如先行扣留、即时强制等。社会协助权,是指行政主体从事紧急公务时依法有权获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这种协助不同于一般公务协助,它具有强制性,违反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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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受益权:
是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与优先权不同,受益权体现的是行政主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国家向行政主体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 应注意的是,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具有密切联系,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不能被抛弃,否则属于违法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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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配性。指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的可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只要没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原则上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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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可自由处分性。行政职权不仅表现为法律上的支配力量,而且还包含法律上的职责,是权力和职责的统一。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不得随意转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未经法律许可一般不得随意转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职权才能转移,如授权和委托。二是不得随意放弃或抛弃。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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