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八章 简易程序课件
第十八章 简易程序 主讲人:某某教授 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三大弊端: 诉讼费用昂贵 诉讼拖延 诉讼程序复杂化 ——(英国法官)沃尔夫《接近正义》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实行独任审判 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裁判文书简化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特点之三: 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特点之四: 实行独任制审判 特点之五: 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特点之六: 审结期限较短 特点之七: 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二、简易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赋予当事人有限的程序选择权 保障当事人最低限度的程序权利 在当事人本人诉讼中强化法官的阐明义务 保留上诉救济途径 完善重要事项的记录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三节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一、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 ①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 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例外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注意:最终取决于法院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09-10】 第三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四)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五)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第一,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第二,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第三,适用的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