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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行政强制课件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寻求公权与私权的平衡?;行政强制法草案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立法三部曲”的收官之作。之前的行政处罚法解决的是“乱处罚”,行政许可法解决的是“乱审批”,两部单行法对规范政府权力都起到了重要作用。行政强制法解决的是“乱执行”,而相比于这两部法律,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可谓一路坎坷。;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前生今世”;2007 年10月2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二次提交人大审议。但是由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在就尚有不同意见的几个问题同有关方面商量协调,对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关于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进一步修改行政强制法草案时一并研究”,该草案再次被搁置,这一搁置又是2年。
2009年8月28日,行政强制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第三次审议但未获通过。历经10年,三度审议三度搁置,足见阻力之大。可以说,行政强制法在最初的起草阶段,就遭遇了被人误解的命运。;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有望终结“天价滞纳金”;第一,设定权不明确。
不仅法律在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在设定行政强制。
第二,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方式繁多。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底,在我国现行有效的228部法律和600多部行政法规中,有78部法律和12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强制,现行立法中行政强制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其中,设定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方式就有查封、扣押、封存、暂扣、收缴、强行拆除、强制拆迁等30种。 ;第三,执行难。执行难不仅在法
院执行中存在,在行政机关的执行中也存在。
第四,缺少程序规范。属于行政机关自己强制的,基本上由各部门自行规定,有些连最基本的程序规定都没有;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长期存在着“是实质审还是形式审”的争论,由此也影响了执行的力度和效率。
第五,裁执不分。决定者就是执行者,尤其是金钱给付的执行,由此产生各种弊病。
第六,执行中主体混乱。各种名目的执行队伍,既无法定行政强制权,又无法律授权,却可以实施行政强制,由此而常常激化矛盾。 ;2006年8月11日下午,小贩崔英杰因对执法不满,为了夺回一辆自己借款买来的卖烤肠的三轮车,故意伤害城管人员李志强致其死亡,酿成了北京市城管部门成立8年来的第一起因公殉职案,李志强也因此成为北京市城管部门成立8年来因公牺牲的第一人。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英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志强之死被媒体广泛传播后,舆论在对其殉职表示哀悼的同时,也由此案郑重反思历时10多年争议重重的城管制度。;湖南:嘉禾强制拆迁案;反思:杨小君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反思之三:如何对待合法权益?在这一事件中,该县公然侵犯个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强行拆迁侵犯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公职人员搞“四包两停”政策,根本就不把公职人员的工作权益和获得公职报酬的权益当一回事。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有发生,如强行向公职人员“借”款,随意克扣公职人员的工资等。好像公职人员的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待遇等都成为了可以随意利用的“资源”和手段。
反思之四:究竟什么是公共利益?湖南嘉禾县领导反思说,过去,县委、县政府在处理拆迁的问题上,片面地认为只要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就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拆迁。究竟谁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全国人民的意志,这个意志就是承认和保护个人权益,不受非法的剥夺和限制,这才是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所在。而商业建设项目,一定是公共利益吗?不一定。 ;反思之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治国方略,在法治国家建设中,政府法治和行政法治是建设重点,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和管理者,政府依法行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这一事件中,商贸城土地出让审批还没有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发给了投资商,违法侵害公职人员的权益,违法强行拆迁等等。这种做法,是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规定。个别地方的个别官员,法律在他们心目中并不那么神圣,或这样、或那样,或严格、或不严格,都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这种挑战法律权威和缺乏法律信仰的官员,是否能真正的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令人不得不打个问号。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二、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
■对人身的强制:收容审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遣返、强制隔离
■对财产的强制: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强拆
■对行为的强制:强制许可、强制登记
(二)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
■即时性强制:强制隔离、收容审查
■执行性强制: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缴;一、政强制执行的概念与性质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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