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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源泉扣缴课件
第五章 源泉扣缴;第一节 源泉扣缴的意义
一、源泉扣缴的定义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
二、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向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支付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支付人(包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三、源泉扣缴的特点(优点):
可以有效保护税源;
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防止偷漏税
简化纳税手续
;四、源泉扣缴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的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判定源泉联系的依据,包括:
不动产所在地;
常设机构所在地;
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所得的发生地;
债务人或支付人所在地。
;第二节 源泉扣缴所得税的计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特别管理方式--源泉扣缴:
1. 法定实行源泉扣缴(税法37条、条例104条):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投资性所得,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向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支付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支付人(包括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
;2.指定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38条,条例106条
临时性和流动性,税款易于流失,是必要的征管措施;
限制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限定范围:
;可以实行指定扣缴的情形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要求: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3.特定(税法39条、条例108条):对上述非居民未扣也未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从纳税人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应付款项中追缴。
要求:税务机关在追缴应纳税款时,应将追缴税款的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纳税人。
;二、源泉扣缴制度设计的意图
国家税收权益与可操作性
纳税人在境内短期存在,或不存在经营场所;
无机构场所纳税人分散于各国,形成缴税和管理障碍,支付人相对集中于我国;
对无机构场所的纳税人难以认定其实际源于境内的净所得,因此按收入全额以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法第19条)
;第三节 税收管理方法(归纳)
一、税收管理方法
符合源泉扣缴的,实行源泉扣缴;
未能源泉扣缴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发生地);
未扣缴又未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从该纳税人其他所得项目的收入中追缴;
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纳税地点的确定
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纳税;
;三、扣缴义务免除的情形(国际惯例)
支付人为非居民企业,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个人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又不居住的;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发生扣缴义务时间,属于其在中国境外居住期间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例3:
美国A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我国境内B公司的股权(高于25%),给日本的C公司,对于股权转让利得的预提所得税问题,按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日本的C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但日本的C公司为非居民企业,且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可以免除代扣代缴义务,按税法第39条规定,由美国的A公司在所得发生地(中国)自行申报缴纳。
;四、相关法律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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