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声第91期201188—814〖专题〗略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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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声第91期201188—814〖专题〗略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专题〗 略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削弱共同财产制≈损害妇女利益 8月12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三的目的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围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争议,其起草历时三年多,按理该是经过了百锤千炼,足令人心服口服的了。然而,它的出台却如大块投河,其本身就成了一个争议性话题。财产,房子,婚姻关系中利益计较的真相或许已被显影得过于赤裸,而且,男与女已经被划分成两个阵营,在司法天平倾斜之时,谁在窃喜、谁将失落,已经看得很清楚。 “沮丧”,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妇女法与婚姻法学家这样描述读过司法解释三的感受。 财产相关条文解析 同时这位法学家认为,至今许多讨论对司法解释三的理解只是“皮毛”,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是仔细辨析条文,识别问题。当然,这需要有足够的专业能力才能做到。司法解释三19条中有12条涉及夫妻财产归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继承等,在这位法学家的指点下,结合目前能够得到的有限资料,女声仅就其中最受注目的第五、第七、第十条略做解析。 第五条:婚前购房涨价归个人 另一方贡献看不见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一均已经明确,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的说法是不同的。 按《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两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为夫妻共有,一是个人财产的生产经营收益,二是投资收益。 司法解释三则说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薛宁兰在解读中说,孳息是原物上产生的新的物,农村种植养殖的收获、租金、红利和利息都属于孳息,可见孳息包括投资收益。 但从最高法民一厅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中看,司法解释三中所指的孽息并不包括投资经营收益。他拒礼说,银行利息就属于孽息,“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孳息一律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做法,值得商榷。……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对孳息归属的认定,并不一律规定为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是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考虑非所有权人占有的目的和当事人意愿,分别不同情形对其归属作出认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在一篇即将发表于《中国妇女报》的解读中说。 至于“自然增值”,薛宁兰说,“应当是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即婚前个人所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除了“自然增值”之外,其实还有一种“主动增值”,既因付出时间、金钱、智力或劳力等人为因素导致的增值,薛宁兰说,在美国法中这种主动增值的财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司法解释三并没有识别主动增值。 在此前曾公布的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过这样的内容:“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民一厅负责人解释将之取消的原因:“多数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是需要一定的贡献还是只要有贡献就行,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 “我们认为这个解释理由很牵强。第四条中提出了‘挥霍’一词,该词应该也不是法律术语。其实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技术来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贡献’是不是法律用语,而是对有贡献的人是否能从法律上获得权利的确认。从公平原则上讲,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如果仅以一个词不是法律用语而将权利和救济渠道堵死,似乎过于随意。”公益律师、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莹在一篇评论中这样说。 第七条:赠与链接所有权 父母反悔有保障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法院民一厅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这样解释此条:“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按照国人的习惯,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本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实际上,针对父母为子女购房所赠资金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当事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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