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在学缓徵说明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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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在学缓徵说明会

役男在學緩徵說明會 * 軍訓室 2011/09/01 * 法令規定介紹 緩徵︰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得予暫緩徵集。 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兵役法第35條 - 得予「緩徵」 兵役法施行法第41條 - 「辦法」之法源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 第四章緩徵§11~18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12 相關函釋規定 2011/09/01 * 緩徵業務範圍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申請緩徵、核准)§11&§13 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學生收受徵集令時)§12 延長修業年限名冊(繼續緩徵)§14-1 重新辦理緩徵(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 §14-2 不得緩徵(未立案、學籍未合、同或低原級、逾33歲) §15 緩徵原因消滅(畢業、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16-1 廢止緩徵(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16-2 2011/09/01 *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申請緩徵 第11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前項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2011/09/01 *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申請緩徵核准 第13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經查無第十五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予核准,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 2011/09/01 * 暫緩徵集用證明書 第12條 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 (市) 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 公所,轉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緩徵。 2011/09/01 * 延長修業年限名冊 延長修業年限 第14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繼續緩徵。 重新辦理緩徵 前項學生留級、復學、轉學或轉系、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2011/09/01 * 不得緩徵 第15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二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四 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者。 2011/09/01 * 緩徵原因消滅 緩徵原因消滅 第16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 畢業。 二 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 廢止緩徵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學生,其肄業學校應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簡報完畢 謝謝!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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