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国学界广告主研究前沿分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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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国学界广告主研究前沿分析毕业论文 广告主概述 广告主定义 我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们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表一 各广告学教材中关于广告主定义一览表 期刊或书名 出版年份 作者 出版社 表述一 表述二 《广告学原理》 1994年第一版 上海人民出版社 广告主展开广告活动时,广告主与广告公司、媒体公司,基本上在四种空间中,保持互信互助、休戚与共的关系。 — 《现代广告学概论》 2004年8月第一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广告主也称为广告者,是指发布广告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或团体,是广告活动的委托人和直接受益者。一方面,广告主利用公开付费的方式,委托广告经营者为其设计制作和发布广告;另一方面,又通过广告的发布与消费者建立沟通信息的关系。 广告组织系统中,最主要的广告组织主体为: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体组织。 《当代广告学》第一编(共五编) 2005年1月第八版(第一版为2000年) 人民邮电出版社 广告主(advertiser,又叫广告客户,client),是那些对自身及其产品进行宣传的企业。他们大小不一,从巨型跨国公司直至小型独立店铺;种类也不相同,从服务型机构,到工业制造厂商,到地方慈善机构,直至政治活动团体。 广告主不是一个民间称谓,它是一个市场经济的概念。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拥有资本、随意地购买商品的角色,它的购买行为是企业整体经营主体行为的重要构成。它的行为规范对广告业的行为规范起主导性作用。它的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对中介服务机构和媒体的行为规范产生重要影响和推动。 《现代广告概论》第四章(共十四章) 2005年10月第一版 清华大学出版社 采用《广告法》中定义 采用如上《当代广告学》中定义 《广告金典》第一、三部分 2006年第一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 广告主应当首推消费资料的生产者,他们拥有不同的品牌,面临激烈的竞争,一直处于一种位置不稳的状态。 — 《现代广告通论》 2007年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广告主、广告代理公司、广告媒介并称为广告市场的主体,广告代理公司在广告主体中处于核心地位。 — 据笔者调查,直至1994年的《广告法》,我国学界才对广告主给出了具体定义,1994年樊志育编著并出版的《广告学原理》,首先将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体公司三者论述为“互信互助、休戚与共”的关系,是广告主主体意识产生的萌芽阶段。 其后,陈培爱教授于2004年编著的《现在广告学概论》明确将广告主、广告公司、媒体公司一起列为广告活动的主体,这是对广告主认识的进步和突破。 2005年出版的美国人William F.Aren的《当代广告学》(丁俊杰译)将广告主称为广告客户,同年出版的罗子明等编著的《现代广告概论》则引用了该定义以及广告法中的广告主定义,David Ogilvy在《一个广告人的自白》中站在广告代理公司的角度对广告客户提出了意见,以上论著均从广告行业其他组织的角度来看待广告主。 而2006、2007年的广告学概论著作中,则沿袭了陈培爱教授的观点,法国人的著作《广告金典》及丁俊杰教授的《现代广告通论》均明确指出广告主为消费资料的生产者、在广告市场中处于主体。 广告主的特征 总结《广告法》及笔者所引用的所有著作及论文,广告主具有以下特征: 能够支付一定的广告费用 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这是确定广告主体的重要标志。如果广告主不能保证向目标市场提供一定质量和数量的产品(或服务),广告主就失去了信誉。 有明确的广告目的 这是衡量广告主真实动机的标准。广告的主要目的是促销和提高企业美誉度、树立企业形象。有了明确的目的,广告的效用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明确广告活动是一种投资活动 广告同其他投资行为一样,不仅有效益,也有损失的可能。对此,广告主应有正确的认识,不能有任何不切合实际的偏执。 对广告效果的客观预期 广告效果只有通过间接的方法才能衡量出来。既然广告主付出费用就希望有 ,他对广告活动有委托权或主动权,并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当广告效果较差时,广告主有权撤销广告。 广告主的分类 广告主理论研究中对广告主分类的学术意见包括: William·F·Arens 著 丁俊杰、程坪 译 《当代广告学》 地方性广告主 为全国性企业主经营某一主要产品品种或服务的经销商或地方分店,(如丰田汽车)。 经销多种品牌商品的店铺,通常为非独家代理形式(如便利店、杂货店) 专业企业和服务(如银行、保险、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官方、准官方和非营利机构(比如市政、公用事业、慈善、艺术团体或政党竞选人) 地方性广告主是最初的整合者,并成功地将人员销售与媒介广告,直复营销、销售促进和公关结合在一起,可以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营销传播整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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