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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课件
第十一章 未完成罪
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犯罪中止
第五节 犯罪既遂;第一节 未完成罪概述;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顺利地经过每一阶段,已经达到了刑法要求的完成状态的情形。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只限于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尚未达到刑法要求的完成状态,就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而终结的情形。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未完成罪具有以下特征:
1.结局性,即故意犯罪的所有形态都是某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最终结局状态。
2.排他性,即就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同一故意犯罪而言,只可能是一种犯罪形态,而不可能同时存在几种犯罪形态,或者从一种犯罪形态又转化为另一种犯罪形态。
3.局限性,即故意犯罪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不存在此处所讲的犯罪形态问题。;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
①未完成罪是一种静止状态,其一经形成就不能再发展变化。犯罪过程、阶段则属于动态,在犯罪形成结局状态以前,其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
②就一个人所犯的一种具体犯罪而言,可以经过两个犯罪阶段,但只可能存在一种犯罪形态。;第二节 犯罪预备;1.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
2.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预备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准备犯罪工具,即为实行犯罪置备各种物品。
(2)制造犯罪条件,即为实施犯罪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认定其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二)时间条件: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
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从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至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犯罪预备阶段,而不能发生在已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阶段。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必须最终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可表现为两种情况:①在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中停止;②犯罪预备行为已实施完毕,但还未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三)主观条件:??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终结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愿望的,即行为人本想继续进行并完成犯罪,但是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使其犯罪行为被迫在着手实行前停止。;二、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预备犯,是指犯罪行为的结局呈犯罪预备形态的犯罪人。《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适用上应注意:
1.由于刑法在上述规定中用的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应当”,不能认为预备犯一律要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2.在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其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预备行为进行的程度、致使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以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3.“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指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的预备行为的犯罪性质,然后根据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的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确定该适用相应条文的哪个量刑幅度,最后参照在该幅度内既遂犯可能判处的刑罚,决定对预备犯如何处罚。;第三节 犯罪未遂;2.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犯罪实行行为不同于预备行为的重要特征是:预备行为仅仅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或者创造有利条件,其本身不能直接对客体造成侵害,而实行行为则是在预备行为的基础上开始实施的直接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能够使客体遭受直接侵害或面临直接威胁的性质。
3.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首先应根据案情结合刑法的规定确定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的性质,然后以刑法规定的该罪的实行行为为标准加以认定。;(二)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关键,从时间上讲,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即从着手实行至犯罪完成以前的整个区间。把握该特征应注意:
1.结合对犯罪既遂的理解来认定。这里的犯罪未得逞或者未完成犯罪不能简单理解为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未实现,或者其追求的犯罪结果未发生。
2.不同犯罪其未得逞的具体表现不同,应分别认定。①结果犯的未得逞表现为法定的犯罪结果未发生;②行为犯的未得逞表现为法定的实行行为尚未实行完毕;③危险犯的未得逞表现为尚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该特征表明,犯罪行为在完成之前即告终止,是与行为人的主观愿望相悖的。行为人在顺利经过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后,本想最终完成犯罪,但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原因,而使其犯罪行为被迫在完成前终结。理解该特征应注意:
1.促成犯罪未遂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应符合两个特征:①这种原因必须是行为人意想不到的。这里主要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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