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讲诉讼管辖研究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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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讲诉讼管辖研究课件

第四讲:诉讼管辖研究; 一、主管 主管的概念: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和权限。 明确民事纠纷的主管,有以下现实意义: 1、有利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明确自己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权限与职责; 2、有利于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及时、有效地处理民事纠纷;提高效率,解决实践中的“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3、也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后知道应该到什么部门去寻求解决。 只要涉及到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来予以解决的,原则上都应该由法院来进行解决。但是就具体情况而言,各个团体、社会组织内部的特殊规定就具有复杂性,如大学内部的职称评定、学位的授予等发生争议。; 主管的范围: (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发生的案件 (5)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 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的关系 1、法院主管与有关行政单位、执法单位主管的关系 某些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执法机关调解,但最终服从于法院解决的关系。但是也要注意法律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2、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主管的关系 (1)由仲裁机构先予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由仲裁机构处理还是由人民法院处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 思考:为什么同一个事件法律要赋予两个途径来进行解决。 ;二、诉讼管辖概述;(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第一,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第二,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第三,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第四,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则。 第五,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第六,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指国家??律在确定管辖时的具体依据。 法院与民事案件之间的联系通常包括这样一些因素: 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之间的联系。如一般地域管辖 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讼标的额大小 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如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 争执的财产所在地 当事人的协议。;四、管辖的种类 (一)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一定要基于案件的实际需要而不能基于法院的随意裁量。对于程序性事项的法院裁量权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是需要大家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如不予受理应该由裁定来作出,裁定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而不予受理应该由书面的裁定来作出,但是实践中很多法院就只是口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导致当事人对于这种裁定无法进行救济。;(二)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的特点是强制性和排他性,是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较量。 (三)以诉讼关系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以上是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对管辖进行的分类,但是分类之后各个概念不能简单地对应。 ;三、级别管辖; 法律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讨论: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 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 第一,从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都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级别管辖的划分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 第三,级别越低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第四,法律上除了对不同等级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有原则性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在特别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思考: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占所有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95﹪以上,高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占所有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0.1﹪以下(实践中各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一年收理的一审案件不超过20件),最高法院至今没有受理过一起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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