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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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课件

专题八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当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四.医疗损害鉴定 五.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 六.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 七.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二)证据认定难 三)是审限内结案难 四)是矛盾化解难 五)是鉴定采信难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二)患者的损害 三)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 相关案例:北大教授死于北大医院案 (一)医疗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一般情形 2.过错推定____特殊情形 (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 1.一般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2.例外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民事诉讼法72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鉴定。 侵权责任法第55条、56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一)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的概念和法理依据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在诊疗活动中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患者,在非强制状态下充分接受和理解各种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诊疗信息后,对医务人员制定的诊疗机会自愿作出选择的权利。 医师的说明义务来源于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 二).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 1、医务人员在通常的诊疗活动中履行说明义务的范围 2、特殊情况----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 ) 三)代理行使知情同意权 1.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2.特殊的行为能力受限的代理权行使 1)疾病状态下意识障碍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2)心理脆弱患者的代理权行使 四)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限制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相关案例 一)一般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雇主责任 二)会诊及外聘情况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连带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条例33条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l)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侵权责任法60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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