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宅地基登记讲义课件.ppt

  1. 1、本文档共3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宅地基登记讲义课件

宅基地登记发证;内容概要;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宅基地跨村组流转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在我国农村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作用,若允许自由转让,在农民经济能力强弱有差别的情况下难免发生土地兼并,导致弱者丧失基本生活条件。因此,目前我国的法律是禁止农村宅基地流转买卖的,赠与、入股、抵押一概不允许。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承;二是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流转。农村居民对自己房屋时具有所有权和自由处分权的,而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房地合一”的政策,因此,房屋受让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同时,由于宅基地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社会保障作用,为了防止集体财产向外人转移,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所有权转移又必须受到三种限制:一是受让人必须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要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该人员必须首先在集体组织中落户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二是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防止耕地流失。三是受让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否则不得受让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三)组织群众指界、登记填写资料难度大 农民不像机关干部8小时在办公室办公。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纷纷外出打工,有的涌入大城市,只是年前年后才返乡小住几天;有的农民在附近城镇早出晚归打工,正常上班一般很难找到人。登记中需要四邻签字确认界线。虽然农民经历市场经济洗礼,思想发生变化,常常不会为一寸土地而发生口角,反目为仇,争得面红脖子粗,由于农民外出打工无法提供资料,组织宅基地确权无法正常开展。 ;存在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应注意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以证管地、持证用地,切实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国土资发[2008]14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及分工 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调查,充分利用底图影像资料和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宅基地调查定位,结合原宅基地登记调查资料,综合进行农村居民点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形成方便农村宅基地等建设用地管理实用的基础资料。对符合“土地权源合法,四至界线清楚,四邻无争议,无权属纠纷”的宅基地使用者,全面完成全市《集体土地使用证》颁发工作。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局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导检查,县(市、区)局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实施并规范管理。 二、范围、对象和时间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范围是辽阳市辖区内属于农村居民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为形式的生活住宅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包括家庭农业生产用房用地),登记发证的对象是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从2009年10月开始,争取到2010年6月结束;三、具体情况的界定和处理 本次农村居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应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合法使用的宅基地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予以登记;不合法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其面积数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予以量化注明。经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可

文档评论(0)

gm809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