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保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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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保函

* Contents 银行保函概述 1. 银行保函的开立 2.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 3. 银行保函的种类 4. 备用信用证 6.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5. * 银行保函 VS. 跟单信用证 相同点 1、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或承诺 2、都是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因申请人不履约而遭受的损失 3、保函中的担保行和跟单信用证中的开证行对于单据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 银行保函 VS. 跟单信用证 不同点 范围 银行的责任 银行所付款项的属性 受益人的索款程序 对结算单据的要求 银行承担的风险 保证文件的到期地点及有效期限 是否有融资作用 是否可撤销 是否可转让 * 银行保函案例分析 国内A公司通过在某国的代理,参与该国B公司(以下简称保函受益人)的招标,并随后获得中标通知书,于是向某银行(以下简称担保行)申请出具履约保函。担保行审核了有关材料后建议保函申请人联系保函受益人进行以下修改: 第一,标书规定的保函金额为合同货价的20%,比例过高,建议降至10%以下; 第二,标书、合同中允许分批装运,故建议保函中应当加列保函金额随申请人已经履约情况按照比例递减条款; * 银行保函案例分析 第三,标书规定中标方接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就出具银行保函,同时与买方签署合同,卖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担保行建议与保函受益人联系,争取先签合同,在收到该受益人开来信用证以后,再申请出具信用证项下的履约保函。 但后来买方(受益人)先于保函的开立和买卖合同的签订,开来了两笔信用证。保函申请人一再要求按照买方要求开立履约保函。 接下来,卖方按照合同正常出货,接到保函申请人的有关说明后,担保行致电对方银行,要求确认保函失效并解除担保行责任。但随后就接到对方银行的致电:保函受益人已经递交正式函件,声明保函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全部保函金额,该行要求担保行偿付,已经开始计息。 * 银行保函案例分析 经了解得知,保函申请人的第二批货物到港晚了两天,为保函受益人提供了索赔的理由。为了挽回信誉,担保行不得不赔付保函金额,并最终向保函申请人追索。 分析: 进口方订立了严格的合同条款,从一开始就可以发现其有可能利用保函索赔。 出口商或劳务承包商在选择投标时,应详细了解标书中的条款,做好心理准备。对于一些不利、甚至非常苛刻的条款多加注意,因为投标这种方式,决定卖方无法参与技术文件、履约保函等制订过程。 * 银行保函案例分析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宜过高,一般应在5-10%之间,如果过高,显然会助长买方的信用风险。 保函中应该加列保函金额随申请人已经履约情况按照比例递减条款,否则稍有违约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履约保函的应用要十分慎重,否则即使对方初始并未有欺诈的目的,也可能会利用我方的失误讹诈货款。 * Contents 银行保函概述 1. 银行保函的开立 2. 银行保函的业务处理 3. 银行保函的种类 4. 备用信用证 6.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 5. *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LC) 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保证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书面凭证。 备用信用证,作为一种付款承诺,虽然形式上是第一性的,但意图上却只是在委托人违反基础合同的情况下使用(具有备用之意)。 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 备用信用证的特点 独立性、单据化、见索即付 形式上“第一性”,开立意图“第二性”。 一张备用信用证可自由选择是适用ISP98还是UCP600。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性质:不可撤销、独立性、单据化。 备用信用证及其修改书自脱离开证人控制起,在未征得有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开证人即不能修改和撤销,除非证中明确注明“Not issued”或“Not enforceable”。注明“Inoperative”,“Unavailable”,“Ineffective”等词语不影响备用信用证的不要撤销性。 * 案例分析 G银行于2009年3月1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生效。3月14日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撤销备用信用证。 请依据ISP98的规定,分析上述做法可否? * 案例分析 应B(潜在业主)之邀,P递交了一份标价为1千万DM的建筑工程投标书,随付一份G银行开立的金额为50万DM的备用信用证。最后,B在证下提出索款要求,P抗辩道:B已与T签约,所以备用信用证已经失效。 请依ISP98分析G银行可否拒付? *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时必须能够确认该单据系某备用证项下提交(注明备用证完整号码和开证人名称或附上正本或副本备用证),否则视为无效。 在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的交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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