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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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毕业论文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 言 1 1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3 1.1 国内外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3 1.1.1英美法系国家 3 1.1.2大陆法系国家 3 1.1.3国内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 4 1.2 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5 1.3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6 2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 8 2.1 电子数据证据可采性认定 8 2.1.1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认定 9 2.1.2电子数据证据的关联性认定 10 2.1.3电子数据证据合法性认定 11 2.1.4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认定的规则 12 2.2 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 14 2.2.1 电子数据证据可靠性认定 14 2.2.2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认定 15 2.2.3民事诉讼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的规则 15 3常见的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17 3.1电子邮件 17 3.1.1对收信人及发信人有争议的电子邮件 18 3.1.2对内容有争议的电子邮件 18 3.2手机短信 19 3.3电子合同 20 4 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法律中的完善 21 4.1关于立法机关问题 21 4.2关于立法形式问题 21 结 语 23 参考文献 24 致 谢 26 引 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计算机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签名随着互联网的延伸走人们生活的很多领域,它使人们充分利用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如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的效率,但同时它也冲击和颠覆着传统的法律观念,给法学家们带来新的难题——电子数据证据。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关系的工具,不得不逐渐接受和使用电子证据,特别是在电子技术相对成熟和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数据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也越来越广,已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试述一例: 2009年4月24日,甲女士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网站,合同33400元。但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1日交付网站。同月20日甲到乙公司了解到,原先做网站的程序员小廖做别的项目去了,现在由程序员小田接手8月4日甲收到了项目进度计划表新),根据该表,网站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9日,程序员小田请假回家,网站仍然没有交付甲验收、使用。在此期间,甲在小田的安排下购买了虚拟主机人民币1980元、支付宝服务人民币600元。由于小田认为虚拟主机放着不用也太浪费了,所以甲让小田把网站代码上传到甲的虚拟主机上调试。目前网站仍然用的是临时域名。可小田请假回家后,乙公司直到2010年1月5日,网站仍然没有交付验收、使用。同月6日甲给乙公司寄出挂号信《解除合同通知书》,乙收到后再三恳求,甲答应延期到该月20日完成网站建设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但直到2月9日也没交付验收、使用。甲在2010年2月11日和26日给被告发电子邮件再次要求解除网站合同。之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表示:甲不断改变设计方案,导致交付迟延,且甲也同意项目延期;网站在2009年11月已交付给甲,但甲否认网站合格。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归纳了争议焦点:网站是否交付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鉴于甲认可乙公司将网站代码上传到甲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调试,上传内容中哪些工作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明责任由甲承担。双方在电子证据的举证上都使用大量的QQ聊天记录,不同的是,乙公司比甲更富有,对这些材料做了公证。于是乎,乙公司的律师对甲的证据不予认可,要求公证才能接受。问题在于,公证文书上的聊天记录文件夹生成时间在乙公司电脑上显示为聊天记录发生三个多月之后。根据专业人士的观点:文件夹生成时间不能修改,而聊天记录的内容是可以改的,需要通过联系上下文、辨认字体等方式查看。因此,收取昂贵费用的公证机关只能证明乙公司电脑上记载有聊天记录,生成时间为2010年6月,聊天内容显示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2月,而无法证明该内容是否更改。当然,甲确认了这些记录,原因在于内容对自己利大于弊,况且这也不是核心证据。案件最终疑点就是乙公司究竟在甲的虚拟主机上进行过哪些网页的上传和调试以及质量是否合格。甲因此去了万网上海分公司找了相关人员,但被告知:我们的日志只能保留2个月,所以无法为您提供日志。十分抱歉。之后法官听说原告可以自己去和北京万网公司总部联系调查,又让原告联系。但甲女士收到的答复是:需要法院的手续。最终,考虑到案件的成本可能大大超过胜诉金额,且法官表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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