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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及其完善毕业论文
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是西班牙在1889年制定的。[1]在中国,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舶来品,发展时间较短,并且在法律文化传统上也缺乏可繁衍的资本,听证制度在我国发展的道路十分艰辛。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此后,在价格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听证制度都有所涉及,其所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较之下,我国在制度的设置和规则的细化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存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故此,我们必须结合中国国情,找出行政听证制度出现的缺点,并且同西方国家该项制度对比,针对对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提出有效地措施,使行政听证制度发挥更好地作用,更好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价值
听证制度是由自然公正原则发展而来。最先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之中,其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之后被扩大发展运用于行政和立法领域之中,以促进行政民主提升和立法的进步。在我国,有关此制度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听证就是行政机关在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之后,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或做出具体决定;[2]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听证有利于合理实施行政决定,听证会公开举行并有利害关系人参加,可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从而保证行政决定合法合理;[3]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所做决定的理由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通过程序陈述意见的一种法律制度。[4]根据分析以上的几种观点,我们可以对行政听证制度做出如下界定: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前,就相关问题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的法律制度。[5]
(一)行政听证的历史渊源
听证制度并非中国本土产生,而是引进西方国家的一项先进制度,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在民主法治方面有成熟的思想作为基础。其次也具有完备和科学的制度条件,因此而得以发展。早先它被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之中,而后才被适用于行政和立法程序之中。英国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自由民非依据国法予以审判者,不得逮捕或禁锢,也不得剥夺其财产,放逐国外,或加以任何危害”。[6]这条规定为制定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是有利于我国民主进程发展的一项行政制度。之所以在后期才引进该项制度主要是在我国古代和近现代之期在民主和法制上都没有成熟的思想基础,而且制度也不完备、科学。但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要想成为服务性政府,必然会保障公民权益。
(二)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运用的价值和作用
1、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运用的价值
法律真正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提供主体人需求的情况,从而产生的人对法律作用、性状以及属性所做出的评价。行政听证制度对于控制行政权力不合理运用以及在保护当事人利益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行政听证制度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价值便是对权利的保障。行政听证制度是在“法治”国家给行政相对人在参与行政过程中可以听到自己声音的一个机会。而这种声音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影响行政裁决。在“人治”社会中,只关心政治上层的命令,漠视人民的呼声。行政听证制度则是“法治”社会之中可充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项制度。其次,政府在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等方面也有一个可以透明施展的平台。在此平台之上政府可以让公众了解政府的政策、政绩,而民众也可以在行政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见解,这也为节省行政资源和维护政府良好形象提供了一个契机。
2、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
行政听证制度的作用有两点:首先,行政听证制度可以通过政府对政务的透明化,监督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权力。行政听证制度为政府进行依法行政以及政务透明方面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公众通过行政听证制度不仅可以获悉政府政策的具体动向,同时也给政府提供了一个树立良好形象的契机;其次,行政听证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运用。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行政机关的权益可以受国家保护,而行当事人的利益却无法保障,行政听证制度恰好填补了这一制度的空缺。在程序法律关系上真正实现双方在地位上的平等,在法律程序上给相对人一个机会。行政机关在听取利害关系人的建议可以更加合理、有效的制定相应的行政决策,避免不必要的结果发生。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此项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是十分重大的。虽然,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无法使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价值和作用充分体现,但是这主要原因也在于我国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条件的不足。所以,要使我国真正的完善行政听证制度,达到其预期的价值和作用,就必然需要对我国目前在行政听证制度进行深入的讨论。
二、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是引进国外制度,并且经过改造后作为行政程序性制度被应用于行政法之中。但是,在中国该项制度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当前,法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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