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辐射防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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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辐射防护

主要内容 一、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二、辐射防护标准和各种限值 三、外照射及其防护 四、内照射及其防护 一.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一)、辐射防护的目的 辐射防护的目的:是在保证不对伴随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造成过度限制的情况下为人类提供合适的保护。具体来讲就是要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性效应(确定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之合理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二)、辐射防护要求 1.实践的正当性 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 1)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GB18871—2002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2)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 在正常情况下,年剂量是一定存在的。但是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这种照射可能不存在,甚至产生照射的概率很小,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种具有偶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障和操作错误)所引起的照射。这就是潜在照射。 3.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4.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5.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参照GB18871—2002 二.辐射防护标准和各种限值 (一)、剂量限值(基本限值) 规定的剂量限值适用于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 1.职业照射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a)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b)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 mSv; c)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d)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 mSv。 对于年龄为16岁-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年有效剂量,6 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 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 mSv。 2.公众照射 公众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 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 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 mSv;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 mSv。 (二)、导出限值 根据基本限值,通过一定的模式导出一个供辐射防护监测结果比较用的限值,这种限值称为导出限值。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针对辐射监测中测量的任一个量(如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空气放射性浓度、表面污染和环境污染等)推导相应的导出限值。例如: 导出空气浓度(derived air concentration,DAC)就是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浓度限值。 参考人呼吸率:0.02m3/min,年工作50周,每周工作40小时,年总工作时间为2000小时,年呼入空气量: ICRP建议以年当量剂量限值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一作为记录水平标准,在监测过程中,超过此水平的测量结果,被认为有较大意义而应记录存档,低于此水平的可不予记录,在评价年当量剂量或摄入量时,可当作零看待。以年当量剂量限值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作为调查水平标准。干预水平标准可参阅国标GB18871—2002的附录E和附录H。 。 三.外照射及其防护 外照射的控制原则及方法 辐射源在人体外对人体形成的照射,叫做外照射。外照射主要是由γ射线、 中子和β射线引起的。外照射的防护就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减小工作人员的外照射剂量。 因为: (外照射)剂量=剂量率×时间 因此,只要能减小工作场所的剂量率或(和)减少受照时间都能有效地减小外照射剂量。 一般而言,外照射的防护方法有: (1)时间防护法; (2)距离防护法; (3)屏蔽防护法; 1.时间防护法 所谓时间防护法,就是尽量减少人员受照射的时间以减少受照剂量。一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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