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___关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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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___关税

关税 第一节 关税基本原理 1、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2、境有“关境”和“国境”之分,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相同;存在自由港、贸易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缔结关税同盟时,关境大于国境。 3、关税政策反映了一国一定时期内的贸易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方式。 4、关税特点 (1)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2)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3)有较强的涉外性 5、关税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2)按征税目的,分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3)按征税方式,分从量关税、从价关税、混合关税、选择性关税和滑准税 (4)按征税性质,分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三种。其中,优惠关税有特惠税、普遍优惠关税和最惠国待遇三种;差别关税分为加重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反倾销关税等 第二节 征税对象与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一、进口关税税率 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形式。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补税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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