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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证期间课件
浅析保证期间;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概念;
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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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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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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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1年10月11日,周平向李华民借款5万元,由周平的父亲周永强为周平提供保证。周平向李华民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华民人民币共计5万元整,借期一年,周永强为周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处和保证人处分别有周平和周永强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借款到期后,周平未按期向李华民归还借款及利息。
2013年1月15日,在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后,李华民来到周平家中要求周平和周永强归还借款,双方为此发生了肢体冲突,当地派出所也到处理此事。2013年11月4日,李华民到法院起诉,要求周平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周永强承担保证责任。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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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永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停止计算,开始计算2年诉讼时效。
故,周永强的保证期间自还款之日2012年10月11日计算至2013年4月11日,李华民于2013年1月15日向周永强主张权利时,保证期间终止计算,保证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由于保证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李华民有权在2013年11月4日向周永强主张权利,周永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
2011年10月11日,周平向李华民借款5万元,由周平的父亲周永强为周平提供保证。周平向李华民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华民人民币共计5万元整,借期一年,周永强为周平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处和保证人处分别有周平和周永强的签名,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11日。借款到期后,周平未按期向李华民归还借款及利息。
2013年11月4日,李华民到法院起诉,要求周平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周永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一与案例二的区别是2013年1月15日李华民没有向周平讨要借款并报警。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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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永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2、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停止计算,开始计算2年诉讼时效。
故,周永强的保证期间自还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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