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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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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游法律关系课件

旅游法规教程;第二章 旅游法律关系;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素,学会分析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尤其是旅游行政法律关系和旅游民事法律关系,懂得我国旅游法律关系是如何被保护的。;第三节 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3)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 ; 二、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1)民事法律事实;(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①事件指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人的自然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均为人力不能抗拒的客观现象,皆为事件。如,伊拉克战争导致境外旅行商退团;大型泥石流的发生导致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终止。;②行为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而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自觉活动和行为。如,旅游团队办理住店手续、离店手续,前者是法律关系产生,后者是法律关系终止。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人通过外部表现出来、有意识的或有意志的、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 ;2)旅游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三、旅游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1)合法行为;(2)合法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旅游行为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行为 ;3)可变更或可撤销行为;4)旅游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旅游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该期限的到来,便成为产生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前提。 ;法律效力: 旅游中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对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便具有约束力。对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不得为自己利益恶意促成或阻碍所附条件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恶意促成所附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对于所附条件是违法或不能发生的,则认定该行为无效。对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双方均不得为损害对方因期限到来而得到利益的行为,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四、旅游活动中的民事代理;1)代理的含义和特征;(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可以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旅游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3)旅游活动中的代理权的行使;4)旅游活动中代理权的终止;第四节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一、旅游法律关系保护的机构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三、旅游活动中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特点 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承担不利后果 内在逻辑性 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潜在保证 ;2)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3)法律责任的分类; 旅游行政责任 ;典型案例 ;分析: 1、行政处罚是由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授权而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作出的。-----超市无权罚款 2、行政处罚应依法规规定。-------“偷一罚十”无法规规定 3、大人的行为主观上无偷窃故意,客观上无偷窃行为。小孩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应受处罚。; 旅游民事责任 ;(4)构成要件: 行为的违法性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5)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和方式: 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典型案例; 旅游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思考题? 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上刊登的旅游广告是要约吗?为什么? ?2、该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满足李某提出的赔偿要求?;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和要约邀请都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种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意义。要约是要约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人主动向相对人提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的;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它不因相对人的承诺而订立合同,也不对要约邀请人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该旅行社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符合要约邀请的条件,因此该旅行社在某市日报社刊登的旅游广告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 2、该旅行社不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因为报纸上的旅游价格是由于报社排版失误造成的,旅行社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故意。况且???从旅游线路的安排上来看,若干旅游景点以及双飞的运输方式,仅收费320元根本不可能,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将报社排版失误及时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这本身是旅行社自身的过错,因此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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