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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全教总版本草案说明-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
幼兒教育及照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
全教總版本草案說明全教總版本草案說明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幼兒教育委員會製
報告人:顏嘉辰
現任現任 ::
全教總幼委會副主委南教產文宣部主任
教育部幼兒教保諮詢會委員
報告大綱報告大綱
•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18條、第24-1
條、第27條、第31條、第42條、第53-1條及
第55條詳細說明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第第 77條條
•說明 :不利條件幼兒 ,公立幼兒園有優先收托之必要,
但參考英美國家之做法,公立幼兒園應提供更好的托
育品質以彌補育品質以彌補弱勢弱勢 孩子在起跑點的不足孩子在起跑點的不足 。
幼照法第7條:建立不利條件幼兒減招
一般生機制
• 建議建議 :應有應有減招一般生機制減招一般生機制 ,讓不利條件幼兒在公立幼兒讓不利條件幼兒在公立幼兒
園中得到更好的照顧。
第7條原條文 第7條本會條文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 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不利條件
之幼兒,公立幼兒園應優先招收
之幼兒 ,其招收優先順序之自治 不利條件之幼兒,每招收一名以
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二至三名計入班級總人數二至三名計入班級總人數。班級班級
人數下限為三歲以下每班十人,
機關定之。
三歲至入國小前每班二十人三歲至入國小前每班二十人。
本法實施前班級收受不利條件幼
兒人數編制規定已低於本法者,
不得提高不得提高 。
幼照法第幼照法第1818條條 ::班級人數下修班級人數下修
••說明說明 ::自民國自民國 7070年的幼稚教育法訂定師生比為年的幼稚教育法訂定師生比為1:151:15後後 ,,
班級人數33年來從未下修 。
托兒所設置辦法(民44 )
44~~66歲幼兒師生比為歲幼兒師生比為1:161:16~2020
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 ((民民 700 ))
師生比為 1:15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民 103103 ))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師生比1:15
幼照法幼照法第第 1818條條 ::班級人數下修班級人數下修
• 教學品質已是家長所重視項目,對一般幼兒及不利條件幼
兒來說,為使其獲得更高的教學品質,最有利的方法即是
下降班級下降班級人數人數 。
第18條原條文 第18條本會條文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 , 幼兒園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 ,
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 每班以十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
他年齡幼兒混齡他年齡幼兒混齡 ;; 年齡幼兒混齡年齡幼兒混齡 ;;
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 三歲至四歲 ,每班以二十人為限;
每班以三十人為限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 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幼兒 ,
每班以二十六人為限;三歲以上
幼兒混齡班級幼兒混齡班級 ,,每班以每班以二十三二十三人人
為限。
幼照法第18條:班級人數下
修(偏鄉、離島、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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