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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略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论略
———现行立法的缺陷及其克服*
付坚强 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5 )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制 经历了确立和调整两个阶段。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制 存
在着立法资源匮乏、过分强调其社会保障性等弊端,因而导致其用益物权性质不能得以彰显。未来的宅基
地使用权立法应在宅基地的取得、行使及处分等环节进行制 新,以凸显其物权性质,更好地维护农民
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用益物权;成员权;立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D922.32 粤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 是在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运 的交互作用下产生的,该种制
对于巩固当时的经济基础、保障农民的居住权利曾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
的发展,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 与新的经济基础及社会现实发生了严重的背离。本文对我国农
村宅基地使用权制 的缘起和发展脉络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揭示了现行的宅基地使用权立法存在的
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之路径。
—制度的缘起及其发展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新中国成立之后,党和人民政府对旧中国的土地制 进行了彻底的改革。 随着《中华人民共
1950
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正式颁布,土地改革运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至1953 初,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土
地改革基本完成。伴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 的变革,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 的 立主要经历了以下两
个阶段: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 的确立阶段
人民公社运 结束后,中国农村土地的农民所有变为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下,
就产生了农民建造住宅的用地问题。
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俗称“六十条”规定:“生产队
1962 ( )
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
或买卖。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耕地。”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农
村土地所有权形式发生质的变化的情况下,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农民由
原来的对宅基地享有所有权转化为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范围被首次提出。
其次,在政策上开始全面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买卖、出租、抵押。再次,确立了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
权自然状态不可分割的原则。最后,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在法律上开始变得模 不清。尽管农村土
地所有权的变化导致了宅基地利用权利的一系列变化但是基于农村宅基地利用法律制 设计的居住
, ,
* 本文是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金项目( )。
SK07011
《江淮论坛》 年第 期
怨愿 圆园园8 1
权保障功能不仅未发生改变而且还进一步给予了强化。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 雏形
, , ,
由此而形成。[1]
月 日中共中央下达的《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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