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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 第6章托收课件
;第 五 章 托 收;第一节 托收概述;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将跟单托收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 days sight)
(不提倡)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
;二、托收的当事人;1.委托方(Principal)
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委托人在贸易合同下的责任:
按时按质按量装运货物;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下的责任:
(1)填写委托申请书,指示明确;
(2)对意外情况及时指示;
(3)承担收不到货款的损失。;2.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托收行责任:
(1)审查委托申请书,核对单据;
(2)缮制托收委托书;
(3)按常规处理业务,并承担过失责任。;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代收行的责任:
(1)审查委托书,核对单据;
(2)代收行有保管好单据的责任;
(3)及时反馈托收情况;
(4)谨慎处理货物。;4.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付款人的责任:履行付款义务;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第二节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 D/P
付款交单
—— 代收行的交单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Principal委托人;Document Collection ——D/P at sight ;即期托收汇票格式;Document Collection ——D/P after sight;远期托收汇票格式;Document Collection;Document Collection ——D/A;远期付款交单案例;不主张D/P远期的原因;第三节 托收风险;托收的特点;从信用角度看,托收是出口商凭进口商的信用收款,属于商业信用。
不同的托收种类其风险和损失的程度是不同的。;各种交单条件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对出口商的不利影响大一些。
因为代收行交单的条件是进口商做远期付款,出口商货款收回比较慢。
但是如果进口商不融资,出口商也能避免钱货两空的风险。;
承兑交单托收,对出口商最不利。
因为只要进口商承兑汇票,代收行就交单。
万一汇票到期,进口商拒付,则出口商就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二、托收风险防范;(二)风险防范:
(1)做好销售前的调查。
(2)及时把握出口商品在进口地的市场销售状况、行市趋势。
(3)在结算方式上,出口商应力争多做D/P,少做或不做D/A;或可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货款作为采用跟单托收方式的前提条件;或采用部分按信用证方式、部分按托收的办法来减少风险。
(4)选择掌握物权凭证的贸易条件,更好地是选择由卖方办理保险的贸易条件,如CIF、CIP等。
(5)正确选择代收行。
(6)注意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第四节 托收统一规则;以下是该规则所涉及的部分内容:;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8、汇票如被拒付,托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做出进一步处理单据的指示。如提示行发出拒绝通知书后60天内未接到指示,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提示行不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了。;案例分析;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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