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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上海税务局
* 文件依据 1、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明确规定: 2、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3、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二、同期资料管理 * 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2、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3、单一功能亏损企业。 二、同期资料管理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 程序性规定 1、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3、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4、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6、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二、同期资料管理 *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同期资料管理 三、近期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税〔2013〕10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 (一)近期若干个人所得税政策 * 什么是年金?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 什么是年金递延纳税政策? 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目前,多数OECD国家均选择了该模式,此次政策的出台,也是我国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也是推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而实施的重大改革。 * 企业、个人 企业年金理事会、 法人受托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 (委托人) (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 受托管理合同 委托管理合同 (指令) (提供个税纳税明细等)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 * 个人缴费 企业缴费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基金 1、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 * 年金 缴费环节 领取环节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按期领取(月、季、年) 国家政策规定标准内部分,暂不缴纳 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部分,暂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次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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