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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与案例分析课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二、《办法》的法律效力
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六、与《办法》有关的法律问题
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对策与建议;一、制定《办法》的背景;二、《办法》的法律效力;三、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及其分类 ;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三)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学校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包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
思考:“9.28”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案例一】杨新宇诉天津市第48中学擅拆其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案例二】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袁战通因其子在校就读期间患急病抢救无效死亡诉光华外语学校赔偿案; ●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没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第三方承担过错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 思考: 1.“9.25”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2. 因第三方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吗? 【案例四】赵晗为教师个人打开水被他人撞翻烫伤赔偿案;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它包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 此外,还有学校教育管理职责外的学生伤害事故,它包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案例五】9岁学生放学途中骑车摔死 ——被称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后“第一案”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其他分类方法;四、学校伤害事故的处理; A.事故本身的报告
报告的等级和部门:
轻微伤不用报告。轻伤以上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急性中毒事故还要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报告的形式:
书面报告。; 报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人员、概况、原因、损害、学校救助状况。报告的要求: 报告的时间本办法未做规定,但一般认为伤亡20人以下的应该在6小时以内报告。;C.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
履责的条件:
履责条件1—应学校的要求(轻伤一般由学校处理)。
履责条件2—认为有必要重大伤亡事故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劝说、协调、出主意等非强制性手段。不能采用强制性手段避免行政诉讼,应该与法院保持正常的联系。
履责的目的:
履责目的1—妥善处理事故。
履责目的2—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或途径
1、协商解决。
2、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协商——调解——起诉。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自身体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 ; 注意事项;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加害方负责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之规定。
2.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3.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又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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