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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专业证照规范密度之法律经济分析-不动产与城乡环境学系
財產法暨經濟法∕第二十八期∕2011 年 12 月∕頁1-32
不動產專業證照規範密度
之法律經濟分析*
**
壹、前言
貳、不動產專業證照之法制規範
一、不動產專業證照人員的界定
二、取得不動產專業證照之執業資格程序
三、不動產專業證照的換證、撤銷或廢止
參、規範密度之法律經濟分析
一、專業證照規範密度的選擇
二、不同證照組合型態的選擇
肆、結論
投稿日 :100 年 11 月4 日;接受刊登日 :100 年 11 月26 日
* 感謝兩位匿名審查委員中肯寶貴意見,使本文內容更加完善,惟本文有任何疏
漏之處,當由作者自行負責。本文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計畫(NSC
99-2410-H-305-079 )成果報告一部分,初稿曾發表於「2011 年台灣法律經濟
學研討會」(2011/5/28 ),感謝與會參與者提供之寶貴意見;另者,感謝臺北
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博士游淑滿、碩士班研究生李憲宗幫忙蒐集相關資
料。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
2 財產法暨經濟法
依憲法第 86 條第 2 款與相關法律規章之規定,為取得不
動產經紀、估價與地政之執業資格,依規定除入會要件外,必
須經過考試及格、一定年期經驗或一定時數專業訓練的認可。
透過現行的不動產專業證照法制規範,是否可降低交易者互動
的交易成本而分享交易利得?就公共選擇理論而言,政府是平
凡人類組織而成的超級廠商,因而不免受到私心的導引,故並
不能保證將政府的手伸入市場就一定能獲得較良善的結果。各
種制度都難以吃免費午餐,政府擬定與執行不動產專業證照遊
戲規則,雖可降低市場傳訊失靈的成本,但須付出職業自由權
限制與證照管理的成本。為了使不動產市場參與者享受更大的
合作經濟剩餘,往深厚資源的方向邁進,本研究利用法律經濟
學研究取向,納入證照互依成本概念,探討何種證照規範密度
較可降低互依成本,進而提出不動產專業證照制度改善可考量
的方向。
不動產、專業證照、規範密度、交易成本、法律經濟
學、傳訊、互依成本
歷經時間的不動產產業之結構與變遷,台灣先後在 1999 年制
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經紀條例)1 、2000 年制
1 現行經紀條例(計40 條),自 1990 年「房地產仲介業管理條例草案」函送立
法院審議後,經過多次委員會審查,為使草案能完整規劃於「代銷業者」與「仲
介業者」,1997 年趙永清等再修正條文草案更名為「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草
案」,最後於1999 年三讀通過公佈施行,為因應2001 年施行之「行政程序法」,
同年本條例修正部份條文內容,參立法院公報第79 卷第 84 期、第 86 卷第 57
不動產專業證照規範密度之法律經濟分析 3
2
定「不動產估價師法」(以下簡稱估價師法) 、2001 年制定「地
政士法」3 (以下簡稱此三法為不動產三照),隨著這些法律公布
實施後,隱含不動產產業中「經紀」、「估價」與「地政」等相關
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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