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支付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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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网络支付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议网络支付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摘 要】网络支付是网络技术和网络商务发展的产物。由于这种支付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和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现行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更好的满足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因此,理清网络支付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针对这种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提出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网络;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权益的保护 近几年来,由于电子支付的技术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等原因,传统的保护消费者的手段已经很难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损害网络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更好的促进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建设,也为了更好的捍卫这些年来电子商务科技发展的成果,我们必须从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等各个方面着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侵害。 一、网络支付的概述 关于电子商务的定义,广义上说电子商务是以所有电子通信形式进行的交易活动。狭义来说的电子商务是运用网络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电子商务称为网络商务。具体到就电子支付而言,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电子设备进行的支付,因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支付,实质是支付方式的电子化;狭义的电子支付仅指网上支付。网上支付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支付,而计算机网络有开放式网络和封闭式网络两种,前者如互联网,后者如票据交换所银行间支付系统和全球银行业内金融电讯协会等各种专用网络。 二、网络支付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首先,关于商业银行(发卡人)与网络消费者(持卡人)。消费者要进行网络购物,就必须持有某个商业银行的信用卡,并且该信用卡内有足够的存款余额。消费者在网络商城里购物,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只有购物款项被发卡银行划转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提供的账户内,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发货。因此,商业银行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信用委托关系。其次,关于网络商品提供商与网络消费者(持卡人)。网络消费者作为商品的购买方在同网络商品提供商在网络上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必须委托发卡银行划拨购物款项到网络商品提供商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网络商品提供商才会给网络消费者提供其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即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的:网络消费者委托商业银行向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划转)货款,网络商品提供商交付(邮寄)商品。所以,网络商品提供商与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最后,关于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发卡人)。网络商品提供商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委托代理关系,网络商品提供商的开户银行接受其委托,向网络消费者委托的商业银行进行货款划转、结算。 三、健全网络支付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措施 首先,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的立法。英国主要是通过行业自律规则来保护银行卡(含网上银行卡)消费者权益。在英国,几乎没有有关银行卡的成文法和判例法,主要依赖行业自律来规范市场。1992年,英国银行家协会公布《银行业守则》,该守则于2008年做了最近一次的修订。值得注意的是,英国《银行业守则》只适用于个人客户而不适用于公司、合伙等。美国主要通过联邦立法来保护银行卡消费者权益。由此可见,传统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规范和调整这种新的交易行为,我国必须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对电子商务主体的确认制定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市场准入规则,对网上商店的开设、运营实行强制性等级许可制度,以确认电子商务主体身份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加强网络支付中信息披露制度的保护。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涉及金融机构本身、客户及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披露。金融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指披露资产、经营、组织与股权结构、高层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信息;客户信息披露基本上是作为金融隐私权的例外而披露客户的某些信息;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披露有关产品或服务收费、责任分担、争议处理等方面的信息。这样就意味着,必须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明确网络隐私权利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明确侵犯消费者的网络隐私权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一方面,可以建议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之前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来加强监管。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也要增加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技能,自觉防范网上的欺诈行为,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而吃大亏。同时也要谨防网络黑客和流氓软件的侵袭,提高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权利的保护意识。最后,要加强关于网络支付中的责任承担制度的规则。现行网上支付工具主要用信用卡、借记卡和电子货币等。由于各国并未对网上使用银行卡制定特别规则,因此网上银行卡适用现有规则。欧盟及英国对电子货币采取积极的监管措施并制定了相关法律,但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子货币采取“等待和观望”政策,因而并未出台相关法律。就如同本文最一开始的例子一样,如果能够加强各部门法对于这些欺诈者的惩罚力度,就能够对这些欺诈者产生一种至少在心里上的震慑力。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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