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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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内

* 盐 城 站 提 纲 基本概念 1 历史沿革 2 设立审批 3 政策功能 4 入区指引 5 海关监管 6 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定义问题 一、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种类及数量) 保税物流园区(5) 保税港区(14) 出口加工区(46) 综合保税区(34) 保税区(12) 跨境工业园区(2) 合计113个 保税监管场所属于海关审批事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属于国务院审批事权 自由贸易园区(FTZ) 自由贸易区(FTA) 事权 区别 自由贸易区(FTA)——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 自由贸易园区(FTZ)——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的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小块特定区域。 一、基本概念(区别)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历史沿革 1990年,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2000年,第一个封关运作的出口加工区——昆山出口加工区 2003年,第一个保税物流园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2004年,第一个保税物流中心(B型)苏州工业园区保税物流中心 第一个保税物流中心(A型)上海先锋保税物流中心 2006年,第一个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 2005年,第一保税港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历史沿革(江苏省) 综合保税区(9):园区、苏高新、昆山、盐城、 淮安、无锡、南通、南京、太仓 出口加工区(9):连云港、常州、吴江、吴中、常熟、 镇江、扬州、武进、泰州 保税港区(1):张家港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1+4基本制度) 区域监管办法 退出管理办法 设立审核办法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国发58号文)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原则(三个有利于) 1、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 2、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 3、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 目亟待进驻。 “坚持按需设立” “ 筑巢引凤”模式改为“按凤筑巢”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国发58号文) 整合设立方向 一是对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原则上均为综合保税区。 二是对已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留综合保税区和保税区两种类型; 将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5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可继续保留保税区。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 明确提出设立特殊区域的基本原则 首先应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同时还要有利于特殊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实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这是现阶段设立特殊区域的重要前提条件。 强调土地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原则上为一个区块。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 突出项目是新设特殊区域的重要依据 拟入区项目占地面积原则上应达到规划面积的50%以上。 细化明确特殊区域扩区应符合的条件 扩区条件包括已基本完成了开发建设; 依法供应且建成的土地面积不低于批准规划面积的80%; 原则上扩区面积不超过原批准的规划面积。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设立审核办法) 明确特殊区域设立审核程序 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应随附规划方案及入区项目情况; 二是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委开展研究审核; 三是海关总署起草请示并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三、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立审批(退出管理办法) 明确退出管理权限。 明确退出模式、退出程序和退出主体 退出模式:“整体退出”和“部分退出” 退出程序: “通报整改”和“提请撤销(核减面积)”两阶段 退出主体上则实行被动退出和主动退出 明确特殊区域验收面积及时限。 特殊区域首期验收面积不得少于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1/3; 且所有批准规划用地应当自特殊区域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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