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死刑存废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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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死刑存废论

社会契约论视角下死刑存废论【摘要】死刑存废之争一直以来都是一个热门话题,倍受人们关注。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国家曾经流行一时的一种国家权力来源学说,曾经被普遍用来解释刑罚权的来源。洛克和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积极主张者,但由于两者对于自然状态的理解不同导致他们对死刑的观点也截然不同。 【关键词】契约论;自然状态;死刑 一、问题的提出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以其执行结果使罪犯被剥夺的权利永不恢复的特点,成为刑罚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刑罚。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指出:“死刑只是一种杀人致死的刑罚,是一种极端恐惧的刑罚。”①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对死刑的批判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争论的导火索。但长达二百多年的死刑存废之争至今仍没有定论,激烈的论争促使我们不断地审视死刑的合理性、正当性。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国家曾经流行一时的一种国家权力来源学说。它也被一些学者用来解释刑罚权的来源。洛克和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积极主张者,但他们对死刑的观点却截然不同:洛克则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并不包括个人的生命权,而卢梭认为死刑符合社会契约论的原有含义。究其原因,在于洛克和卢梭对于自然状态理解不同,导致洛克更看重个体权利的保留,而卢梭更看重社会契约的约定。 二、洛克否认国家拥有死刑权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为进入政治社会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将死刑权让渡给国家。洛克不赞同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状态,即“这是一种可怕的、恐怖的、人与人互相残害的战争状态,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②”。洛克认为处于自然状态的人自由平等,大家都服从自然法。这种自然状态的缺陷在于没有成文法和公正的裁判者,甚至没有执法机关。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保护财产权,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转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社会契约,形成政治社会,然后再订立一个统治契约,由社会把集中起来的个人权力委托特定的人行使,并且按授权者同意的方式行使。但个人让渡给国家的绝非全部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个人财产不仅是个人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而且是政府权力的边界条件。 洛克认为任何人都没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的绝对的任意权力之下,任其夺去生命。……凡是不能剥夺自己生命的人,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③”因此让渡给国家的权力中也不可能包含这种权力,所以国家没有处死犯罪人的权力,即没有死刑权。所谓国家拥有的死刑权不过是无中生有,因而死刑在历史和现实中的存在,是对社会契约的极端蔑视,是国家滥用公权力的极端表现。 三、卢梭认为国家拥有死刑权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自然状态下的人进入政治社会时让渡了包括死刑权在内的一切权力,且国家处于保护自身和公民的目的,拥有死刑权也是必须的。 卢梭也把自然状态当作社会契约的前奏,不过“他不像洛克一样把自然状态当作历史事实,而是当作为了阐明问题的方便作出的假设④”。通过社会契约,每个人把自身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形成国家或主权者,人民作为公民自己参与行使这一主权,以便“建立国家这个能使他们摆脱原始状态的进步力量,创造奇迹,把愚昧的、局限的人改造成智慧的人⑤”。 卢梭认为犯罪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成为国家的敌人,国家就有权力杀死他,以保全国家的存在。“一个为非作恶的人……就不再是国家的成员……这时保全国家就和保全他自身不能相容,两者之中就有一个必须毁灭。对罪犯处以死刑,这与其说是把他当作公民,不如说是把他当作敌人。”⑥ 四、结论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天赋人权的自然法思想为基础而提出的一套虚拟的理论,社会契约论不是从现实的个人、而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来探讨国家的起源、性质、结构和功能。它“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的结果的概括。而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⑦因此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上的理论显然是不科学的,经不起逻辑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以国家权力源于社会契约、人民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未交出自己的生命权为由来证明死刑违背社会契约,进而否定国家的死刑权,显然是一种苍白无力的主张,其不合理性不言自明。当然以这种子虚乌有的假设为根据,论证在组建国家之初,国民交出了包括自己的生命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同样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注释: ①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981. ②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94. ③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5. ④张宏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37. ⑤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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