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问题解析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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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问题解析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课件

《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重点问题解析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简介; 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新变化及重点问题解析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务 ;《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定简介; 一、社会保险法及配套规定;北京 1、《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 2、《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 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197号) 4、《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5、《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39号) 6、《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7、《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 ;二、社会保险领域的重大变化;三类社会保险的对比;(二)社会保险的户籍差别、城乡差别逐步消失;1、农民工养老保险 2004年9月,《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4]101)——优先缴纳工伤、医疗 2009年2月,《关于本市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9〕24号)——本市农村劳动力并轨城镇养老保险 2010年2月,北京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后台增加养老保险,提高缴费基数 2011年7月, 《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完全并轨城镇保险 ;2、农民工医疗保险 原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 农民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缴费标准低于城镇职工,不设个人账户,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享受的医疗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 新规定:《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 第四条规定“按照社会平均工资60%的1%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民工,其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12%,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致。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照10%的比例缴纳,个人按照2%的比例和每人每月3月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建立个人帐户、享受医疗待遇,计算缴费年限” ;3、外地户籍女职工将纳入生育保险的范围 原规定:《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154号),只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户口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定:未区分户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市的具体政策预计年底之前出台;(三)用人单位雇用外国人也需缴纳社会保险 1、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6号) 《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55号) 2、范围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人员。 港澳台在大陆就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 ;3、不同就业方式 1、境外委派:境外用人单位与外国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并将员工委派至其在中国投资的机构工作。外国员工在境内机构工作,但与境内机构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 2、直接雇佣:境内用人单位直接与外国员工签订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直接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 4、险种 在华就业外国人与中国员工一样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5、享受条件 《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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