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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1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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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13)

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一讲 公司与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企业的组织形式 公司制的历史进步 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相关概念 集团公司 目前有两种说法:一是母公司往往控制或支配着许多公司,这种控制关系的确定化和稳定化,形成了以母公司为核心、下属许多子公司的团体,在许多方面表现出联合一致的整体性活动,这种团体就是集团公司。各国公司法虽然也规定了集团公司的整体性问题,但这也只限于某些方面如集团会计与结算等。主要法律关系都是就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加以规定的。二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也曾将企业集团中部分经济一体化的核心企业组织称为集团公司。 公司集团 是由一些在法律上独立但为商业目的而结合的公司组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公司集团的形式,既有由起支配作用的母公司和居于从属地位的子公司所构成的从属型公司集团,也有集团中所有公司均处于平等地位,互相持股或环形持股的联合型公司集团,及为某些经济利益而联系在一起的协作性公司集团。公司集团与企业集团的区别在于公司集团的构成成员在法律上受公司法的规范。 企业集团的“六统一” 1991年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中指出,试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的主要活动实行“六统一”,即 (1)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对计划主管部门; (2)实行承包经营的,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承包,紧密层企业再对核心层企业承包; (3)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贷款,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贷统还,目前实行有困难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 (4)进出口贸易和相关商务活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对外; (5)紧密层企业中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资产交易,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6)紧密层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任免。 企业集团的“六统一”,是当时国家为引导、规范企业集团的发展而确定的,不是用来调整控股公司的内部关系,但在组建控股公司过程中,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借鉴。 分公司 是被另一公司管辖的公司。总公司依法成立,是独立的公司法人,管辖所属全部企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资产负债表。其全部资产属于总公司,重大问题由总公司决定。当分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时,总公司要以自己的资产偿付分公司的债务。 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或在与总公司非同一纳税地的国内地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律地位上,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是。 子公司 是被母公司所控制、支配的公司。在子公司中,其股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被母公司所掌握。子公司虽然可以是独立的法人,但它的重要经营决策和重大人事安排却由母公司决定。 从法律上说,子公司不是母公司的分支机构,而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子公司在法律上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有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财产,能够独立地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够独立地进行经营活动,也有进行诉讼的权力。 母公司 是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控制、支配另一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或通过协议对另一公司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中对母、子公司的责、权、利没有明确规定,国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资产控制权。包括资产的使用、调剂、配置和处理。对资产的管理涉及质与量两个方面。质的管理主要是控制资产的使用方向与目的,如子公司新设立的下属公司是否出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等原因允许其它公司投资等;量的管理主要是资产的运营与配置,比如,子公司需添置的设备如果集团内能调剂的不再购置,监督子公司新产品开发费和固定资产投资费用的足额提取与正确使用等。 二是人事决定权。产权放到哪里,人事权就跟到哪里。一般是母公司向子公司派出董事。同时,母公司还向子公司派出某些职能部的部长。 三是财务监督权。(1)向子公司派出财务部长,掌握了解子公司财务情况;(2)向子公司派出监察董事,对子公司经营特别是财务情况进行监察,监察董事向母公司负责;(3)有的子公司不仅有母公司的监察董事,还有向母公司负责的监察工作机构监察室,配有其它专职监察人员。 四是收益享有权。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上缴利润,子公司根据产权比例向母公司支付红利,这是法律所规定的。但在具体分配上,由于各公司情况不同实际作法也不完全相同。有的母公司要求子公司每年定期上缴利润或红利,有的母公司着眼于长期收益,几年内把上缴利润或红利留在子公司,用于子公司的改造与发展。 母子公司交易原则 母子公司必须遵循公正交易原则。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完全等同于与第三者之间的交易。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允许开展有利于母子公司任何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的交易。例如,母公司给予子公司息贷款是不合法的,应按通常的利率收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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