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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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

中国反垄断现状与分析;;什么是垄断?;;;;;;垄断的危害;什么是反垄断?;垄断与竞争天生是一对矛盾,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性行业的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反垄断势在必行。;商务部——反垄断局 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 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执法 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中国反垄断成果;;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随着国内国际对于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情况的关注度持续加大,“中国式反垄断”已然进入新常态。;;;整车配件零整比 4月10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汽车维修协会在京联合发布国内常见车型零整比系数研究成果,首次披露了 18种常见车型的“整车配件零整比”(以下简称“零整比”)和“50项易损配件零整比”两个重要系数。结果显 示,在18个车型零整比系数中,最高的为1273%,也就是说如果更换该车型所有配件,费用相当于购买12款新车。;;车企名称;;中国反垄断分析:;1.反垄断的积极作用;新闻一: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例一:新书限折令;限折令是一种垄断行为;启示;2.反垄断的漏洞和负面作用; 《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在中国被寄予了不合理的期望。从《反垄断法》首次见诸报端,媒体就将之哄抬为破除行政性垄断的“神兵利器”,一些学者和官员对此也津津乐道。《反垄断法》中也处处可以看到对这种期望的迁就,如对行政性垄断单设一章,明文规定对中小企业的偏向保护等。而《反垄断法》真正的宗旨应当是保护自由竞争,不是有意地保护某个竞争者或打击某个竞争者。行政垄断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破除决不是靠一部法律就能完成的,与市场规律相违背的行政垄断并不会长期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可能成为执法重点的仍将是私人垄断,所以私人垄断才应是《反垄断法》的核心,这是法律应具有的前瞻性的要求。《反垄断法》固然承担着一定的历史任务,但并不能因此就应当留下了朝令夕改的隐患。;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太强;豁免制度的不合理性(比如之前的新书限折令); 通过上述介绍,不难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内容较广,但是也存在着规定过于笼统的不足。如对于合理化垄断协议没有限定对象也没有说明具体条件;中小企业垄断协议中“中小企业”、“严重”经济不景气的标准界定不明;公共利益垄断协议中“公共利益”内涵难以把握等。如此抽象的规定加大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擅断。另一方面较多的抽象性词语具有不确定性,可能成为某些企业不合理实施垄断协议豁免牟取私利的借口。并且,相关配套制度出台较缓,客观上制约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开展。   其次,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程序没有详细规定。目前国外大多数国家豁免程序主要有事前申请模式和事后审查模式。事先申请模式是指企业在实施已达成的垄断协议之前,先向反垄断主管机关提出豁免申请,反垄断主管机关在审查合格后才批准对该垄断协议实行豁免。德国、日本、欧盟是事前申请模式的代表;事后审查模式的代表是美国,在相关人员向执法机构检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执法机构或法院才介入审查,而垄断协议的实施者获得豁免并不以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为前提。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制尚处于建立阶段,相关执法机构没有足够的执法经验,若采取事后审查模式既可能会放任许多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垄断协议的实施而造成对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损害,又可能使一些符合豁免条件的垄断协议因担心受到事后追究而不敢实施。且事后审查以法院为中心,对法官要求较高,我国法官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因此建议我国采取事先审查模式为宜。;3.新形势下的反垄断;网络经济与工业经济有何不同?; 以上种种,都对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发起了挑战。; 建立在工业经济基础上的静态的、结构主义的和价格主导的反垄断审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动态的、行为主义的、研发主导的反垄断审查机制的发展要求。 为此,在明确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仍然能够对网络型市场和网络型产品一般适用的前提下,需要对具体的操作细节加以改良和优化。这意味着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相关市场的界定,弱化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指标的作用,更多地考虑“创???”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并积极引入创新型的效率抗辩法律制度。但是有必要指出的是,新的分析思路并非在集中的反垄断控制上更加宽松了。 考虑这样一种情况:两家拟进行集中的企业在类似的领域都拥有很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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