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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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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 于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深圳 南京 苏州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宁 济南 重庆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硅谷 BEIJI SHAN SHEN NANJI SUZH HANG GUANG KUN TIANJ CHEN NING FUZH XI’A NAN JINA CHO HONG PARI MADRI SILICO 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9 号圆融星座商务广场1 幢28 楼邮编:215028 NG GHAI ZHEN NG OU ZHOU ZHOU MING IN GDU BO OU N NING N NGQI KONG S D NVALL 28/F,Tower1,HarmonyCity,No.269WangdunRoad,Suzhou215028,China NG EY 电话/Tel:(+86)(512传真/Fax:(+86)(512 网址/Website: 目录 一、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2 二、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批准和授权4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4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7 五、发行人发行本期中期票据的总体结论性意见22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发行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之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 票据 (以下简称“本期中期票据”)发行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 据的发行出具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人民 银行颁发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 〔2008 〕第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发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中期票据业务指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 《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 号)(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2016 〕4 号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 务规则》(以下简称“ 《中介服务规则》”),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事实的口头及 书面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和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 1 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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