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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境内企业BOT\TOT\PPP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依据
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08〕11号文《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1)新设立项目公司
判断项目公司是否实际提供建造服务。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从事BOT业务的项目公司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按照2号准则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确认在建造期间按建造合同的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否则只能按2号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之规定执行:
①根据BOT合同或其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按BOT合同设立的项目公司需要全过程参与项目建设之中,包括施工设计、工程发标与招标、施工与采购合同(协议)的签署、建造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工程验收与决算等,政府对这一过程负有监督的权利与义务。
②BOT合同对项目建造总额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应该是BOT招标的结果或具有同等约束力的结果,项目公司作为投资方需要承担建造阶段的风险同时享有建造阶段的收益。建造总金额若为或有约定,则应有最低投资总额约定。
(2)已开工项目公司
在判断项目公司是否实际提供建造服务的前提下,考虑是否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所有已完和未完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并追溯调整至项目开工,为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初始投资成本提供基础。
各公司原对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按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和资产使用寿命孰短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根据准则2号解释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应根据在协议有效期内运营商是否拥有无条件收取规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判断其运营回报是否部分源自无形资产、部分源自金融资产,转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
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2号解释规定的BOT\TOT项目,对公司已计入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污水处理设施建造成本(包括以前年度和本年度)进行清理,确定应计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初始投资额;并对公司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基础设施所计提的折旧(摊销)进行清理;并按原确认金额予以全部冲回。
注意要点
(1)公司固定资产中的办公设备和车辆(A类固定资产),不属于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的工程污水处理设施,这些资产仍作为公司固定资产核算,不应将其调入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即不属于BOT项目资产不应纳入调整范围,调整资产应仅限于与特许权合同有关的建(构)筑物和生产设备,不应包括管理用设备、车辆。
(2)确认的初始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各期末账面属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固定资产原值会因企业更换零配件或设备按原准则确认为固定资产而形成的差额,根据2号解释对因更换零配件、设备而增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调入当期损益。
(3)对于出包工程而言,管理费用应仅限于工程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而不应包括非工程人员费用,因此对管理费用中的非工程人员工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不能计入在建工程,在确定初始投资额时应注意对此类费用的调整。
调账分录
(1)A、核算BOT/TOT资产初始投资额(不提供建造服务)
借:长期应收款—BOT项目初始投资额对应金融资产部分
无形资产—BOT项目初始投资额对应无形资产部分(如有)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或
应付账款(如公司提供建设服务)
B、核算BOT/TOT资产初始投资额(提供建造服务)
借:长期应收款—BOT项目初始投资额对应金融资产部分
无形资产—BOT项目初始投资额对应无形资产部分(如有)
主营业务成本实际支出成本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或
应付账款(如公司提供建设服务)
C、如公司已在账面将
(2)冲回原确认的累计折旧和摊销(1、C的后续处理)
借: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贷:年初未分配利润-折旧、摊销
营业成本-折旧、摊销
2、借款费用的处理
准则2号解释规定,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
国际准则IFRIC 12明确:除非营运商已经根据该解释公告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否则属于 IFRIC 12 范围内的协议发生的借款费用将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借款费用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23 号—借款费用》(IAS 23)的基本规则予以资本化。在金融资产模式下,因为金融资产不符合IAS 23关于符合条件资产的定义,因此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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