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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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的 补充法律意见 致: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 众公司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首都在线”)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5月16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律 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现金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2017年6月6 日17092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金杜已出具的《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金杜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反馈意见》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 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反馈意见》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一、 《反馈意见》问题1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股份质押、违规担保情况。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北京首都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特字[2016]001521号)和发 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2015年度和2016年度)关联方应收应付款 项期末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6年12月31 日 2015年12月31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北京首云汇 商金融信息 应收账款 — — 510,777.46 5,107.77 服务有限公 司 北京首云汇 商金融信息 预付账款 333,985.48 — 112,277.54 — 服务有限公 司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北京首云汇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联营企业, 公司持股46.77% ,上表中应收款项余额均为具有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产生。2015 年12月31 日应收账款余额为公司为北京首云汇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IDC 的增值电信服务产生的尚未结算款项。预付账款为公司采购北京首云汇商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系统维护服务产生,根据合同约定预付了季度服务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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