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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综合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农村干部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为村干部,包括农村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村干部所有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因其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恶意报复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各分项财产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村干部所种植的农作物被他人恶意毁青。农作物限于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花生,及被保险村干部根据实际种植情况,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农作物。 (二)被保险村干部所养殖的养殖物被他人恶意投毒致死。养殖物限于猪、牛、骡、马、驴、羊、鱼,及被保险村干部根据实际养殖情况,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养殖物。 (三)被保险村干部的房屋、家庭财产被他人恶意纵火、爆炸、打砸。房屋仅限于被保险人非经营性使用的客厅、卧室、厨房;家庭财产仅限于被保险人非经营性使用的空调、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电脑、大件家具、水气管道。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村干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其直系亲属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恶意报复而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烫伤以及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1、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1、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的,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4、保险人对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所负给付残疾保险金的金额以本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烧烫伤保险责任 1、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2、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3、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4、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所负给付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医疗保险责任 1、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补偿。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责任适用原则 (二)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打架、斗殴及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猝死; (四)被保险村干部或其直系亲属怀孕(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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