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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配案例
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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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分配案例
季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情况介绍:
2001年5月,26岁的肖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一岁的李某某,并于2002年1月喜结良缘。早在2001年,肖某某已买下黄埔路上一套总价为58万元的房屋,凑了首付款44万元,并陆续还贷。直至两人结婚当月,这套房子的银行贷款尚欠29.9万余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肖某某名下,并由他来还贷。结婚一年半有余,肖某某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
一晃两人结婚已过九个年头,夫妻俩也有了一个2岁的宝宝,但双方感情却因生活琐事从略生间隙到矛盾激化。去年,李某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她认为房屋为肖某某出资购买,同意归肖某某所有。但房屋价格已跃至336万元,肖某某应给付夫妻还贷期间房屋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肖某某所有、肖某某补偿李某某77万元。
案件分析:肖某某婚前付了首付款买好房,婚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他名下并由他还贷,十多年间房屋增值了288万元。然而,结婚九年后,妻子李某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肖某某给付自己夫妻还贷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所对应的钱款。近日,南京秦淮区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房屋产权归肖某某所有,肖某某给付李某某房屋增值部分补偿款77万元。
季律师答疑
问:婚前个人房产且婚后由首付方一人负责还贷,婚后算夫妻共同还贷吗?
答:本案中,房屋是男方肖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房贷也由他在婚后一年半负责还清。然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结婚当月,肖某某尚欠银行的19.9万余元房屋贷款用婚后共同财产还清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还贷。
问:为何男方要对女方支付补偿款77万元?
答:本案中,房屋购房款为58万元,夫妻俩婚后共同还贷29.9万余元,房屋现价款336万元,按照夫妻共同还贷款与购房款的比例,可以折算出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钱款。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这部分增值钱款的一半作为补偿。
东方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与福州保税区建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建诚公司”)订立柴油进口合同,约定东方公司出口5,000吨柴油给建诚公司,每吨181美元,CFR福州马尾。合同允许卖方装船时多装或少装5%,装货港韩国安山(ONSAN),买方以信用证方式付款,信用证得在提单签发之日起90天以美元按发票金额支付。信用证下跟单文件为商业发票、正本提单、数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等。
东海公司根据其与建诚公司、福州吉福石化公司连江东升保税油库(简称“吉福油库”)的《长期代理进口协议书》,作为建诚公司的开证代理人,在建诚公司向其支付800,000元开证保证金后,于1998年1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开立了FJLC9801014信用证。信用证载明开证申请人为东海公司,受益人为东方公司,总金额875,000美元,提单签发日起90天按发票金额付款,装船港韩国安山,目的港中国福州,货物为轻柴油,数量5,000吨(±5%),单价CFR175美元。
1998年1月20日,双龙公司签发了NO.1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东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东海公司,船名“光勇”轮,装港韩国安山,卸货港福州马尾,装轻柴油5,234.71吨。提单由船长PARK KIL NAM签发。
1998年1月27日,托运人东方公司传真给双龙公司,要求双龙公司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光勇”轮所载轻柴油中的3,034.71吨交付给福州明达电力开发公司(简称“明达公司”),其余2,200吨交付给吉福油库,并保证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由东方公司负责。同日,双龙公司向其福州港船舶代理人即福州外代下指令,要求福州外代将“光勇”轮货物放给明达公司、吉福油库。福州外代在收到船东电话指令后,于当日开出两张小提单,准予明达公司、吉福油库提取上述货物,货物已凭小提单提走。
1998年2月9日,东海公司依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开征行承兑赎得包括上述NO.1号提单在内的全套单证。1998年2月12日,东海公司持正本提单到福州外代处提货时,得知福州外代已无单放货。此后,东海公司多次向放货人、提货人追讨。2月19日、3月28日建诚公司给东海公司出具《承诺书》,表示货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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