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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精品课程)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 国际条约 1,1971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仅三个缔约国,未生效,中国未签署) 2,1992年起,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致力于订立一项更为广泛的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公约,中国积极参加公约的制定工作,但至今未能取得突破 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0条的规定 4,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法院选择协议公约》(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通过:基于协议管辖的判决可以在其他缔约国获得承认和执行。但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与雇佣合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 双边条约中的规定 1 民事裁判的范围:通常包括民事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等 2 请求书 申请书可以由申请人向作出该项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提出,由该法院依照条约规定的途径转交给缔约另一方法院或中央机关。请求书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提交给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经证明无误的裁决书副本,证明未出庭一方已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证明裁决已经送达的送达回执等。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双边条约 3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原因 (1)根据作出裁判一方的法律,裁判尚未生效或不具有执行力 (2)根据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法律,原判决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或被请求国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 (3)根据作出判决方国家的法律,未出庭的当事人一方未经合法传唤,或在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未得到适当的代理; (4)存在诉讼竞合 (5)违反被请求国的公共政策 (6)请求一方法院没有适用按照被请求一方国际私法规则应当适用的法律(中法、中西协定)。但这一要求的适用有限制,只适用于自然人的身份或能力方面,而且如果请求一方法院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得到相同结果的除外。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 (1)依照被请求国法律判断请求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与法国、波兰、蒙古、古巴。罗马尼亚等国) (2)依被请求国对案件是否具有专属管辖权判断请求国是否具有管辖权(与俄罗斯等) (3)专门规定若干共同认可的管辖标准,只要作出裁决方法院管辖权符合其一,即视为有管辖权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 双边条约 间接裁判管辖权 (1)提起诉讼时,被告在该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2)被告因其商业活动被提起诉讼时,在该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3)被告已明示接受该缔约一方法院的管辖 (4)被告就争议的实质问题进行了答辩,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 (5)在合同案件中,合同在作出裁决的缔约一方境内签订,或已经或应当在该缔约一方境内履行,或者诉讼的直接标的物在该缔约一方境内 (6)在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或结果发生在该缔约国境内 (7)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提起诉讼时,身份关系人在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8)在扶养案件中,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在该缔约一方境内有住所或居所 (9)在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作出裁判的缔约方境内 (10)争议的对象是位于作出裁判的缔约一方境内的不动产的物权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 非缔约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1, 民诉法第265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 非缔约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2,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做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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