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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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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培训讲义

资本项目外债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2011.11 外债管理的主要内容 外债 外债转贷款 国内外汇贷款 对外担保管理 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管理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管理 外汇债务项下保值业务的管理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债权)登记管理 外债管理 定义: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管理范围: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 管理机关: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外债登记制度 定期登记:国务院各部委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部分地方性中资银行除外)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进行签约登记及提款登记(逐笔或汇总)。 逐笔登记:其他境内机构(非金融企业法人)需逐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签约登记及提款登记。 (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外债登记备案手续,参照外债逐笔登记办理,汇发[2010]43号) 企业外债帐户开立及收支范围 贷款专户:经外汇局核准,凭核准件办理。收入范围为登记的外债签约额,支出范围为合同规定的用途及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还贷专户:应经外汇局核准,凭核准件办理。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可用于多笔债务还本付息。自有外汇资金只能在支付本息前30个工作日进入该账户,购汇外汇资金只能在支付本息前5个工作日进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能超过下两期所需支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 外债规模的限制 金融机构:中长期及短期余额指标管理(汇发[2011]14号:指标与登记管理的口径不同) 非金融机构:中资企业余额指标管理;外资企业按汇发[2005]74号文件实行投注差管理,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投注差,外资投资性控股公司按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或6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外资租赁公司按风险资产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外债的结汇 一次结汇20万美元以上的须提交书面支付命令,结汇资金经转企业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汇发[2004]42号。审核书面支付指令、合同、发票等凭证,必要时需对发票进行真实性核查。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不得以质押的方式向境内银行人民币融资。 外债逐笔提款反馈 提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款登记 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外债的偿还 定期登记:不需事先核准,及时反馈 逐笔登记:需事先经外汇局核准,含银行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及企业人民币外债。 购汇还贷:先使用自有外汇(已经取消)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管理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汇发[2006]47号文件 1.注册资本全部缴付 2.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3.开发项目资金已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35%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达到。 外债业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及时办理外债登记 及时办理提款反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使用:七个工作日之内一次使用有效,银行应按规定及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反馈相关信息。 外债专户的使用 外债资金的使用 外债转贷款管理 定义:境内机构使用转贷人(财政部或转贷银行)举借的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对外筹借,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银行承办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或由省级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承担管理与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结汇、统一购汇”管理模式。汇发[2009]22号、财际[2010]7号、汇发[2011]26号、36号、京汇[2011]170号。 外债转贷款的登记 逐笔登记:北京地区仅限于财政部转贷的或银行经批准直接从境外筹借后承办的外债转贷款。 定期登记(集中登记、数据汇总、结汇、购汇) 进出口银行等转贷银行承办的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对外筹借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由转贷银行办理外债转贷款的债权人登记。 改革后的财政转贷款,由省级财政部门定期集中办理财政转贷款登记手续。 外债转贷款帐户开立及收支范围 帐户开立 帐户收支范围 改革后集中登记的凭转贷银行出具的开(销)户通知和转贷协议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改革后的财政转贷款,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可凭转贷协议和开户申请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财政转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 外债转贷款的结汇 逐笔登记的需经外汇局核准,但没有20万美元以上和以下的限制。同时须提供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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