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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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要求

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4月15日施行。 品种名称是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用以识别各类种子的直观依据,确保品种名称的“唯一性”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协调机制,导致同一品种以不同名称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现象比较普遍,“一品多名”、“一名多品”已成为假冒、套牌和套购等违法侵权行为泛滥的直接原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育种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农业部制订了《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二是规定“唯一性”原则。要求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三是明确具体要求。规定“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同时,又规定了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具体情形。四是建立公示制度。要求“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对于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也由农业部统一公示。五是建立检索系统。农业部将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效预防和遏制“一品多名”、“一名多品”、夸大宣传等不正当命名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净化品种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 第2号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及其直接应用的亲本的命名,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农业植物品种的命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品种名称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农业部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第五条 一个农业植物品种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相同或者相近的农业植物属内的品种名称不得相同。相近的农业植物属见附件。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第七条 相同或者相近植物属内的两个以上品种,以同一名称提出相关申请的,名称授予先申请的品种,后申请的应当重新命名;同日申请的,名称授予先完成培育的品种,后完成培育的应当重新命名。第八条 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第九条 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二)仅以一个汉字组成的;(三)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五)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六)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七)夸大宣传的;(八)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九)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十一)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引起误解的情形:(一)易使公众误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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