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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
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
1812年6月24日,拿破仑率领50万大军渡过了涅曼河,法俄战争爆发。由于法军能征善战,装备精良,俄军节节败退,拿破仑直逼莫斯科城。临危受命的俄国将军库图佐夫分析敌我双方的军事实力后,认为过早与来势凶猛的法军正面交战必败无疑,遂变盲目的后撤为主动“诱敌深入”——避其锋芒,攻其疲惫。漫长的战线分散了法军占优势的兵力,同时也给正常的后勤补给带来困难,双方的力量对比在悄然逆转。当法军进入莫斯科郊外的波迪诺村,库图佐夫下令与法军开战,法军伤亡惨重。库图佐夫随即又主动撤退,放弃莫斯科。等法军踏进克里姆林宫时,俄国首都已是一座空城——俄国人留给拿破仑的只有成堆成堆的瓦砾。严寒的冬天来临,面对拒不屈服的俄国人,拿破仑不得不自动撤出莫斯科。库图佐夫则乘机发动反攻,并截断了法军南撤的退路,迫使法军步入人烟稀少、异常寒冷的俄罗斯荒原,许多饥饿难忍的士兵被风雪掩埋,50万大军最后仅有3万人渡过涅曼河……“知天知地,胜乃不穷”。争讼的解决如同打仗一样,如果方法得当,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题迎刃而解。否则,就会激化矛盾,还可能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原告及其律师只有从解决争讼手段的利弊长短入手,对争讼的起因、性质、复杂程度、利害关系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才能选择最佳的应对争讼的计策。第一节争讼解决方案的对比分析任何争讼的发生都有一定原因,而对于争讼的解决——既可以从原因上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可以从可能出现的后果上筛选优化解决的方案,但绝大多数争讼都是通过协商、调解、行政手段、仲裁、诉讼、申诉、控告等方式解决。律师谋略:原告的诉讼策略与技巧第一章原告应对争讼的计策协商-协商是争讼双方当事人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原则,通过情感交流、自行商讨,谈判解决分歧与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争讼的起因、各自的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后果有正确的认识和评判,协商也可以解决一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且双方都不失“体面”,更不会给彼此造成伤害。协商的弊端是:协商容易旧“病”复发,一旦一方当事人对已协商解决的争讼反悔,将使争讼的解决更为困难和复杂。调解-调解是争讼双方当事人以外的单位、个人以中间调停者的身份,在对双方当事人对立的主张或者诉求进行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寻求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折中”方案,并以此化解纷争。调解的优点是,双方当事人以共同信任的某一单位或个人为中间人,通过中间人进行“情感”与“理性”的交流,“化干戈为玉帛”。最常见的调解方式有四种:一是民间调解,即由非权力性法人组织、个人参与的调解,该调解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二是行政调解,即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参与的调解。行政调解的效力不一,有的具有法律效力,有的则不然。如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公安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调解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提起诉讼。三是仲裁调解,即仲裁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组织双方当事人以互谅互让的方式平息争端。四是诉讼调解,即在受诉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该调解贯穿诉讼的始终。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后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手段-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内部的行政组织依据政策法规和职权,确定、处理下属单位或个人的内部事务,如同一个单位所属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的兼并、合并、收购以及内部人员职务任免、晋职晋级、奖惩等。行政手段具有强制性,解决争议、纠纷相对简单易行,但往往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申诉程序,进而转化为诉讼。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并裁决的活动。仲裁的最大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对仲裁庭、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进行选择,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与人身有关的非讼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不能进行仲裁,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属于仲裁的范围。诉讼-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纠纷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由受诉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诉讼解决纠纷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是一种最有效、最彻底、最权威的争讼解决方法。诉讼的使用范围较广,尤其适用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跨行业、跨地区等难以用其他方法解决的纠纷。虽然争讼形形色色,“官司”各式各样,但根据争讼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最终都可以将其划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刑事诉讼,即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严格的刑事法律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活动。形事诉讼主要解决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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