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 2004 年度科大系际足球比赛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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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2004 年度科大系际足球比赛章程

2003 – 2004 年度科大系际足球比赛章程 1. 除特别声明外,所有均依照香港足球总会所订之必威体育精装版规则举行。 2. 比赛制度 2.1 比赛将分为两阶段进行。三间学院先作院际比赛。次阶段采单淘汰制,各学系经过首阶段院制赛后,依名次排列编制赛事。 2.2 球队在院际比赛名次,依据其胜负场数以所得积分计算:胜一场得三分,负一场得零分。打和得一分。弃权之纪录为三比零。 2.3 首阶段院际比赛中若两队积分相等,则以该两队之间比赛之得失球差而定,胜者占先。若两队之间球差相同,得球较多该队则占先。 2.4 首阶段院际比赛中若两队之间积分,得失球差及得球皆相同, 则以两队已赛成绩决定。若两队已赛成绩为打和,两队则需要重赛决定名次。 2.5 每队最少有8人或以上作赛。 2.6 比赛球员需要穿上合规格的球鞋。(6粒铁钉球鞋除外) 2.7 比赛球员需要同时穿上护垫。 2.8 球员不能在场上配戴眼镜或任何饰物进行球赛。(戒指除外) 2.9 比赛规则不包括越位。 2.10 比赛球员不能向球证,观众及在场所有球员讲粗口,违者一律以黄牌警告。 3. 比赛用球 3.1 比赛用球由会方提供。 4. 球衣及颜色 4.1 比赛球员须穿上单一颜色之球衣。各队龙门需穿上与同队队友及对方球队有显著分别的球衣以作识别。 4.2 球衣的背面必须佩有号码。 5. 裁判 5.1裁判由大会提供。 5.2如遇指定之裁判在指定的开赛时间前五分钟内未能到场时,则由体育联会/商学院/理学院/工学院负责干事会员为该场比赛之裁判或在彼此同意下可公举一人。双方球员不得异议。违例者作弃权论,而会方亦不再安排重赛。 6. 抗议及上诉 6.1 球赛进行中之任何争议,由裁判决定,不得异议,比赛须继续进行。如有队伍放弃继续比赛作弃权论。 6.2 有关其它之上诉,需于赛后48小时内,由该系负责同学连同保证金港币150元,以书面向所属学院(首阶段)或学生体育联会(次阶段)驻场主委提出,经上诉委员会审判后为最终判决。 7. 比赛时间 7.1 比赛分上下半场举行,每场各30分钟。首阶段院制赛每场各25分钟。 7.2 比赛上下半场中间会有10分钟休息。 7.3 在次阶段淘汰赛事中,如法定时间内双方未有能分出胜负将有加时作赛。 加时作赛时间为二十分钟,上下半场为各十分钟,其间将以黄金入球(八强后为银球制)决胜负。如加时比赛完毕,但双方分数一样,将会进行十二码定胜负。首阶段次名赛中,如法定时间内双方未有能分出胜负将会直接进行十二码定胜负。(单循环赛事除外) 8. 准时 8.1 开赛时所有球员应在十五分钟前穿上适当球衣或大会提供的号码布,及在积分簿上填妥球员名单。如法定开赛时间十分钟后还未能办妥者,当弃权论。 8.2 开赛后不得在积分簿上更改或增加球员。出场球员必须在开赛前登记。 8.3 9重赛安排 9.1若其中一方未能出席当日赛事,必须于赛事五天前于晚上九时前以书面由该系学生会之电邮帐户向主办机构(首阶段为所属之学院,次阶段为体育联会) 提出通知,违例者作弃权论。 9.2比赛期间双方必须于两星期内安排赛事(星期六或日) ,违例者双方作弃权论,而会方亦不再重赛。 9.3 若球队球员因考试而提出另日安排重赛,首先该名球员必须曾经为所属球队在该届以往赛事出场。 10球员证 10.1每位出赛球员,必须出示学生证供大会工作人员查核。另外, 遗失学生证人士必须提出ARRO所发出之补领证明。如发现有不合资格的运动员出场比赛,违例队伍判负论,已赛成绩不计。 11 人数 11.1 每队球队最多在每场比赛内注册十八位球员,十一位在场比赛,其间可以有四名替换名额。 11.2 在同一学年内球员不能同时效力两队球队,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球队将会在该赛事被取消资格,己赛成绩不计。 12. 黄牌/红牌 12.1 黄牌将会累积至下场赛事。累积两张黄牌将会在下场赛事面临停赛处分。 12.2 领红牌球员将会在下场赛事面临停赛处分。 13. 天气 13.1 如天文台悬挂八号或以上风球,雷暴,红色暴雨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所有有关赛事将会取消。 13.2 若比赛当日正午十二时前,雷暴,红色暴雨,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八号或以上风球经已除下,比赛将照常举行。体育联会当会通知核实。 14. 球赛终止 14.1 /原因(如天气等),球证能根据其判断终止或腰斩赛事。 15. 若于比赛期间因人为错失以致本会有所损失,会方将保留追究权利。 16. 章程及规则如有未尽善处,体育联会保留最后修改权。 香港科技大学学生会体育联会 二零零三年九月编定 1 2003-2004年度科大系際足球比賽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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