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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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黄陵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黄陵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四至)具体包括梨园片区,老城区。梨园片区分为东、中、西组团。老城区包括张寨片区、西商业街区、老城区、官庄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五条 县住建局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乡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地区个人建房的受理。   国土资源局是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乡镇土管所负责本地区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配合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个人建房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个人建房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区域内新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原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八条 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批准文件无效。   第九条 个人新建、翻改建、扩建住宅用房审批由县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委员会授权县建设局审批。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   一级控制区范围: 府城:老城区(东至东环路、西至禁垣路、南至南环路、北至东华路)、高校规划区(东至合蚌路、南至凤师大门、西至雷达山、北至龙兴公司); 临淮:沿省道307线的工业新区(东至城北、南至规划路、西至门台、北至铁路)和凤临路、合蚌路两侧; 门台:县工业园区(东至镇区、南至镇界、西至县界、北至铁路)、合蚌路门台至府城段两侧; 城西:皇城保护区范围(护城河河沿外50米)、皇陵保护区范围(神道中轴线东西各170米、陵墓南100米、独角兽北100米); 二级控制区:政务新区范围,县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地段)。   一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但可以申请危房维修。   二级控制区范围: 城市的近郊区如府城的南门村、蔬菜村,城西的西门村、前进村等村。   二级控制区内不得申请新建,但可以申请危旧房按原产权面积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0㎡,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扩大其宅基地面积。   三级控制区范围: 一级、二级控制区域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级控制区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   个人建房法律、法规或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一)城市一级控制区范围内;   (二)城市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内;   (三)现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围内;   (四)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五)县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二章 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一)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个人建房户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翻改建住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1、《凤阳县城乡规划建设申请表》一式三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现有房屋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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