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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法官对公安案卷弱点的评判

一位法官对公安案卷弱点的评判(二) 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那么,从法院审判案件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哪些问题呢?我认为,确实有必要谈一谈法官的看法。   ??? 一、证据本身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   ????? 1、抓获经过(或破案经过)   ??? 《抓获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   ????对于法官来讲,《抓获经过》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在办案中必须审查。因为,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过程往往涉及有无自首的问题,有无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从而构成立功的问题,有无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没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从而构成坦白的问题,有无特情引诱的问题(如毒品案)。所以,《抓获经过》对于法官来讲是必须查明的,否则就无法作出准确、适当的判决。?  ??? 司法实践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抓获经过》是不合格的。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   ??? 第一、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个人的名义出具《抓获经过》。   ??? 在《抓获经过》中,仅有民警自己的签名,没有侦破单位的公章。有的是巡警,有的是派出所警察,有的是一个民警签名,有的是两个民警签名。从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来讲,仅有个人签名而没有单位公章的《抓获经过》属于证人证言。既然是证人证言,就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或者由办案人员找他作笔录,查明他的身份情况;或者叫他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后装订到卷宗里。如果在签名警察的身份都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他所写的《抓获经过》是真是假又怎么去核实?而两个民警同时在一份《抓获经过》上签名更不符合法律规定,这个抓获经过连证人证言都不是,是一份不合格的证据。这种材料在法庭上遭到律师的质疑,也弄得检察官很尴尬。审判长也没办法打圆场,只能要求检察官向侦查机关核实后,将补充材料提交法庭质证。这也导致法院不得不第二次开庭。因此,我们建议在装订侦查卷宗前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第二、《抓获经过》表述得过于笼统,关键的问题含糊其词。   ??? 例如:我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某某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某某。“根据线索”是根据什么线索?线索是怎么来的?是线人举报,群众举报,技术侦查手段获悉,还是同案犯供述出来的?这样的材料只有写材料的人自己才看得懂。这样模糊处理之后,最终还是被检察官或法官找上门,要求补充说明。   ??? 当然,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依*技术侦查手段、线人或特情提供线索,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角度又不便将这些问题写得太具体。但是,既然作为一份证据,就必须写得让法官能看得懂。   ??? 例如,在破案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调取死者的通话清单确定张某有重大嫌疑,于是对张某的电话进行监控,并确定了他的方位,侦查人员随即赶往该地将张某抓获。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角度来讲,这些关于技术侦查的细节是不能写的。因为,这份证据要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要进行质证,写得太具体就会泄漏侦查机密。但是,可以换一种方式写。例如: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悉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获悉张某躲藏在某地,于是侦查人员赶往该地将张某抓获。同时,在卷宗里附有当事人电话的通话清单。这样,法官一看就明白。即使不放心,还可以打个电话核实一下。这样处理,即把破案线索写清楚了,也没有泄漏侦查机密。而对于特情举报或群众举报的,就应写明根据特情举报或群众举报掌握了犯罪线索或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  ??? 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顾虑,连“技术侦查手段”这几个字都不愿写,担心泄密。但是,“技术侦查手段”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到底是什么样的技术?从字面上谁也得不出准确的结论。如果连这几个字都不写,这种证据材料连法官都看不懂,你让法官怎么判?有的侦查人员说:我们可以给法官作口头解释?那么,中级法院的法官你解释了,高级法院的法官呢?最高法院的法官呢?今年你解释了,明年你退休了,后年你出国了,怎么找你解释?而且,你的口头解释根本就不是证据,也没法保存,法官怎么根据这种口头解释去判案?   ??? 第三、在多人多次犯罪的情况下,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出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存在坦白或自首,但《抓获经过》中没有写明。少数侦查人员只重视查明犯罪事实,在犯罪嫌疑人没作供述的情况下,煞费苦心地进行思想政策教育,鼓励他们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之后,对于他们坦白、自首的情况又不书面说明,这对犯罪嫌疑人是不公平的。本来当初写起来很容易的,但是半年甚至一年之后法官找上门时,有的侦查人员对当初的情况也记不清了,然后再翻卷宗一单一单地核对,费时费力。   ??? 我们认为,抓获经过所反映的情况也是整个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抓获经过不清楚,也就是部分事实不清。侦查人员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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