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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赠暂难通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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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赠暂难通过

㈠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赠暂难通过 台湾有据可查的艾滋病感染者有20000多名,感染者之间能否实现器官捐赠与移植?台湾卫生主管部门5日就此表态,暂无意修法让艾滋病患捐赠器官合法化。 台大医院误将艾滋病感染者器官用于人体移植一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讨论多年的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赠话题也再度浮上水面。据台湾媒体报道,近来有消息传出,台“疾病管制局”正计划修法,要让艾滋病感染者能够捐赠器官。对于这个问题,刚辞去台大器官移植小组召集人的台大医院创伤医学部主任柯文哲称“学理上是合理的”。 “这件事情如果可以正式讨论,我们乐见其成。”台湾艾滋感染者权益促进会秘书长林宜慧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众所周知可供移植的器官非常宝贝,而器官移植的排序名单并不是完全依靠“先来后到”,而是有其一定的标准。 “如果一个艾滋病感染者有器官移植需求,人们可能会认为他的死亡率较高,用掉珍贵的器官划不来,在名单上他可能就会比较靠后。”她说,希望艾滋病感染者能够享有同等的排序权利。这一步很难实现的情况下,艾滋病感染者器官捐赠合法也会对感染者有益。 艾滋器官捐献合法化的另一问题是医师权益如何保护。台立法机构国民党党团书记长赵丽云5日表示,艾滋病患器官捐献即使是美国或日本也还在研究,台湾无能力先行试办。况且就算病危病患本身同意,还有其他问题,例如如何保护接触到器官的医护人员,废弃物感染管制等问题。 新华社记者 李寒芳 李凯 (据新华社台北9月5日电) 原则上器官或组织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他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原发性脑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 ㈡台艾滋器官移植拟合法化 立法委吁当局从严评估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据“中央社”报道,民进党籍“立委”黄伟哲、中国国民党籍“立委”潘维刚等人4日表示,“卫生署疾管局”研议修法,艾滋病患若器官正常,未来若病危病患同意,可接受器官移植,专业上应谨慎讨论。   据台媒4日报道,艾滋病患器官目前依法不得捐赠,但若器官正常,其实还是能救人一命!“疾管局”目前正在研拟修法,未来若病危病患同意,可接受艾滋病患器官捐赠。   “立委”黄伟哲4日下午受访表示,艾滋病是慢性病,但病危的病人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险,用远水救近火的作法是可以讨论,但就专业上而言必须谨慎讨论,并尊重受赠者的意愿。   民进党籍“立委”黄淑英指出,器官受赠者可能遭到艾滋病感染,终身罹病,在生命延续与终身罹病的风险下,何者为重?必须进一步讨论,再者也必须了解接受艾滋病患器官受赠者可能罹病的风险后再作评估。   “立委”潘维刚表示,移植过程中,捐赠者与受赠者的意愿非常重要,根据专家的说法,接受艾滋病患所捐赠的器官者,罹患艾滋病比例高达8成以上,风险非常高,这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考,仍需要海内外医学等各方面更专业的评估。   潘维刚指出,台大医院发生艾滋病患器捐感染事件,必须先把责任调查清楚,这与修法让艾滋器捐合法化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先把这次事件的责任归属厘清后再说。 ㈢由于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器官移植的种类越来越多,成功率越来越高,许多患者都可以通过器官移植来延续生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器官短缺,远远不能满足移植的需求。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移植,而只有不到1/3的患者可以有幸接受移植手术。每年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以15%的速度在增加,许多患者由于等不到合适的器官而永远地离开了我们。 要想解决器官的来源问题,救治更多的危重病人,首先要提高公众对死亡这一概念的正确认识,建立脑死亡,即人死亡的科学概念。同时科学地制定出保护应用脑死亡供体的法律,使器官捐赠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使器官移植事业既能被人们所理解、接受,又能成为人们主动参与的自觉行动。 支 持 器 官 捐 赠 活 动 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背景、经济条件、宗教信仰和伦理观点各不相同,所以世界各国对脑死亡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目前只有少数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对器官捐赠予以肯定。1970年,美国最早颁布了《统一人体结构捐赠法案》,1994年,欧洲国际基金会在荷兰举办了器官捐赠活动,全世界许多国家和组织都积极响应。 诺华公司作为移植界的领导者,一直都在积极地支持器官捐赠活动,希望通过推动器官捐赠活动使更多濒临死亡的病人延续生命、恢复健康。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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