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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013—059【GS】关于明确锂电池运输相关标准的业务提示.docVIP

DF—2013—059【GS】关于明确锂电池运输相关标准的业务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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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2013—059【GS】关于明确锂电池运输相关标准的业务提示

地面服务业务提示 Ground Service Operations Tips 地面标准与训练中心—地面标准业务室 [DF-2013-059] Ground standard training center-Ground standard office [DF-2013-059] 【GS】关于明确锂电池运输相关标准的业务提示 海南航空各航站: 为保证航班运行安全,特对《地面服务手册》及前期下发的《DF-2013-012 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定内容变更的业务通告》中锂电池运输相关标准,进一步明确,并下发此业务提示。 1、锂电池分类 锂金属电池通常是不可充电的一次电池,且内含金属态的锂。 锂离子电池不含有金属态的锂,并且是可以充电的二次电池。 2、锂含量与额定能量 锂含量,用来表征锂金属电池中锂的量值,用克(g)为单位,计算公式:g=A/h×0.3。 额定能量,用来表示锂离子电池能量的量值,用瓦特小时(Wh)为单位,锂离子电池上直接标记有 Wh 数,或者标记有标称电压(V)和额定容量(Ah),则可通过计算公式:Wh=V×Ah,计算出该电池的额定能量值。 ※注:如果电池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如下图示:1000mAh/1000=1 Ah ,3.6 V×1 Ah=3.6Wh,即这块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为3.6Wh。 (锂离子电池) 3、“充电宝”运输标准 “充电宝”定义:是指可以直接给移动设备充电且自身具有储电单元的装置,也叫,移动电源,“外置电池”、“ 后备电池”、“数码充电伴侣”, 市售“充电宝”基本都由聚合物锂电池作为储电单元,它本身就是一个锂电池聚合物的存电装置。 (充电宝) 运输标准:“充电宝”等同于备用锂电池,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按照备用锂电池运输标准进行运输。 4、备用锂电池运输标准 备用锂电池严禁托运只能随身携带上机;值机人员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询问旅客是否有携带锂电池乘机、托运行李中是否有夹带锂电池、携带的锂电池数量,并检查锂电池额定能量或锂含量,提示旅客按照备用锂电池运输标准运输。 携带上机的备用锂电池应单个做好防短路措施,正确的方式是每个电池放入一个小盒或锂电池运输包装袋中,值机人员应提示旅客切忌将多个锂电池散乱堆放在一起。 个人自用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旅客或机组乘机携带额定能量≤100 Wh 或锂含量 ≤2 g 的备用锂电池,如同时携带备用电池对应的电子设备,则每人每台设备可携带 2 块上机。如无携带备用电池对应的电子设备,则不允许携带备用锂电池上机。 旅客或机组乘机携带电池额定能量为 100 Wh~ 160Wh 的备用锂电池,需向海航申请同意后,准许每人携带 2 块上机。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电池,电池额定能量 ≤160 Wh 或锂含量≤8 g 的,需向海航申请同意后,对应每台设备准许携带 2 块上机。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备用电池,电池额定能量 ≤160 Wh 的,需向海航申请同意后,对应每台轮椅或代步工具准许携带 2 块上机;备用电池额定能量≤300 Wh 的,需向海航申请同意后,对应每台轮椅或代步工具准许携带 1 块上机。 附表 锂电池设备及备用锂电池运输标准 特此提示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面服务部地面标准业务室 2013年8月23日 附表 锂电池设备及备用锂电池运输标准 品名 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 行李类型 数量限制 是否需要海航批准 保护措施 是否需要通知机长 个人自用电子设备 ≤ 100wh 或≤2g 托 运、手提 - - 防止意外启动 - 100wh ~ 160wh - 是 - 个人自用 ≤ 100 Wh 手提 如有备用电池 - 单个保护 - 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 或≤2 g 对应的电子设备,则每人每台设备可携带 2 块上机。如无携带备用电池对应的电子设备,则不允许携带备用锂电池上机。 100 Wh ~ 160Wh 每人2块 是 -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 ≤ 160 Wh 或≤8 g 托 运、 手提 - 是 防止意外启动 - 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的备用电池 手提 每人2块 单个保护 -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 电池不可卸 - 托运 - 是 电池防止短路,防止受损。 是 电池可卸 ≤300 Wh 电 池应 卸下 并手提 电动轮椅或代步工具的备用电池 ≤160 Wh 手提 每人 2 块 ≤300 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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