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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003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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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003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YJ-003(09) 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 为加强嘉润花园(以下行称“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管理规约。本管理规约经嘉润花园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 总则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朝阳区望京新区西八间房(广顺南大街19号) 总建筑面积:14.2万平方米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京朝国用(2000出)字第0238号 土地用途:写字楼、公寓、住宅(甲类) 本建筑区划 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区域为本建筑区划。 本建筑区划内共有物业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坚持共有利益优先原则。任何业主不得借专有部分的使用、装修、改造而损害建筑物共有部位和共有设备设施。任何业主不得侵犯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空间、场地、场所和设备设施。 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全体业主在本建筑区划内享有区分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共有部分,公共场所和共有配套设施享有共同管理权。 任何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除非明确放弃专有部分所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安装的共用设备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依法属于专有的除外。 共同管理权 业主可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共同管理权。 建筑物外观的改变,以及建筑物的改建、重建等管理权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行使。 以下事项,可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名下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提出制定和修改《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为:“《管理规约》”)、《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条款;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自觉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遵守《管理规约》(本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 配合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规约以及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依业主大会决议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大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1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职责,见《北京市朝阳区嘉润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1.2条。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公告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依照法律和本规约的规定行使物业管理权。 业主大会、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以及根据决议、决定形成的规则、规定、制度应当及时公告。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物业使用和维修 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本建筑区划整体景观;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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