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规则(三)204-9-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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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规则(三)204-9-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是制订本规则的依据。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行政许可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规则的适用范围,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定义和性质。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安全监督检查和重点安全监督检查三种: 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广泛、随机的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常规性监督检查。 定期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一定间隔时间,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周期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重点安全监督检查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简称重点场所)等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分类。 第二章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生产、检验检测以及评审活动实施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 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应负责对其实施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省级(含省级,下同)以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场所的特种设备的分级,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评审机构以及重点场所进行抽查。 说明:本条规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主体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加强对本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的自律管理和检查,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设备隐患的督促整改工作。 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街道、社区,农村乡、镇,大、中型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助理员(或协管员),应协助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负责区域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代替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的自查和有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检查。 说明:本条规定了相关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安全和检验检测、评审活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和接受检查的要求。 第七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责任制和计划。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省、市、县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重大问题上报及处理的要求,各类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程序等。 说明: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责任制的要求。 第八条 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监察人员,应当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并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本规则和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说明:本条规定了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现场检查人员的资格及工作原则的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评审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对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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