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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2004—9—13
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
(2004-09-13)
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按下列步骤办理配股业务各项事宜:
发行准备
在发行工作正式开始之前,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在发行方案基本确定时做出基本判断,如果拟定的发行方案与深圳市场上已实施过的发行方式有所不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至少在正式发行两周之前与本所业务负责人联系,尽早与本所就发行方案的要点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发行方案顺利实施。
刊登《配股获准公告》
发行人应当在取得证监会配股发行核准批文后二个工作日内刊登《配股获准公告》。
刊登《配股获准公告》须报送以下材料:
(1)证监会配股核准批文复印件;
(2)配股发行方案;
(3)配股获准公告;
确定刊登《配股说明书摘要》日期和发行日期
上市公司获取证监会关于配股的核准批文后,可向深交所公司管理部申请刊登《配股说明书摘要》日期和发行日期,并经深交所同意后确定《配股说明书摘要》的刊登日期和发行时间,并正式进入本所的配股发行计划。
上市公司必须在有效期内刊登配股说明书,以保证配股顺利实施。
上市公司与保荐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上市公司配股发行安排申请表(见附表1)(需加盖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双方的公盖);
刊登《配股说明书摘要》(《路演、推介公告》)等公告
在《配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的前一工作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需报送的材料如下:
(1)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配股材料(封卷稿);
(2)发行人是否有利润分配方案,及是否已实施的说明;
(3)刊登配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5]号)的规定,所做相关承诺或会后事项已经证监会核准的说明文件。
刊登《配股说明书摘要》停牌一小时。
注1:根据“在重大会后事项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保荐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要求,如有重大会后事项,应提交的补充材料及该材料已经证监会审核完毕的证明。
注2: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的相关规定,未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及应披露未披露事项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于配股说明书刊登前一个工作日向证监会发行部递交说明及承诺函,递交的“说明及承诺函”及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到中证公司存管部办理配股登记
发行人按配股业务的要求在存管部办理配股的相关手续,参见《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指南》第22页。
刊登配股提示性公告
《配股说明书》刊登后,缴款期内发行人需就配股事项至少作一次提示性公告。
配股提示性公告需加盖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公盖。
配股提示性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配股说明书刊登日,股权登记日(R)、除权基准日(R+1)、配股缴款期(R+1—R+10)、交易代码(08****)及交易简称,配股认购办法等。
刊登配股提示性公告不停牌。
配股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安排办理验资、上市等有关事宜。
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业务指南》中相关章节,相关提示如下:
R+10 日,即L日,配股缴款截止日
L+1日:登记存管部出拒赔股认购情况统计表交保荐人。
L+2日:资金交收部将配股款划至保荐人指定账户。
L+5日:保荐人向登记存管部申请办理网下认购配股及配股余股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全部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原件)
配股认购磁盘(配股认购总户数在2户以上才提供,2户以下不需提供)
配股认购情况报告
配股余股认购报告书
配股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存管部出具股本结构表和前四大股东持股明细表交发行人。
申请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和刊登相关公告
发行人或其保荐机构申请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1)、上市申请书;
(2)、 配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4)、股份变动及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公告;
(5)、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证明;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刊登配股可流通部分上市公告,相关股票不停牌。
附表1:
发行人配股发行安排申请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董事会秘书 联系电话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中国证监会配股核准批文号 申请配股说明书预计刊登日期 预计配股发行的股权登记日 配股比例 配股价格 拟配股数量 拟筹资金额 本次发行方案简介(应当重点讲述创新内容)
发行人公章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与发行人有关的配股工作总体业务时间表
(注:R为股权登记日,T为获配股份上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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