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政府补助国民中小学及县立高中学生营养午餐经费注意事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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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 彰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及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經費注意事項 修正對照表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彰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學生營養午餐經費注意事項 彰化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學生及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免費營養午餐經費注意事項 因國中小一般生由免費改為部分補助,故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童攝取營養、健康、衛生、安全之午餐,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開辦營養午餐。 一、為使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學童攝取營養、健康、衛生、安全之午餐,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全面開辦免費營養午餐。 因應本縣政策,一般生由免費改為部分補助,經濟弱勢學生仍維持全額補助 二、補助對象及金額: 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普通班學生:每生每餐補助午餐費二十元為上限。 本縣公私立國中小及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之學生):依各校辦理情形全額補助。 以上補助金額,每學期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應辦理繳回。 午餐補助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況、物價指數及比鄰縣市學校午餐價格,另行調整。 二、補助對象: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國立彰化啟智學校國小部普通班學生及本縣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之學生),上開學生皆在校使用學校午餐。 國立彰化啟智學校更名為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因應本縣政策,公私立國中小及縣立高中經濟弱勢學生全額補助午餐費;公立國中小每生每餐補助二十元。 午餐費支用原則另以新增第五點學校午餐費收支原則敘明。 三、學校午餐採購及廉政注意事項: (一) 採購部分: 1外訂午餐學校: 由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 得辦理多校聯合招標。 (2)各學校校長及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之間不得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 2自辦午餐學校:由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招標。 3以最有利標辦理招標採購時,應依最有利標作業手冊辦理。 4在無超額利潤原則下,建議取消「創意回饋」的評選項目,如需保留,應限於提升學校午餐品質相關事項,並不得有現金回饋之事宜,有關提升學校午餐品質相關事項僅限如下: (1)提升學校午餐品質,如全校性加菜(提供主菜、水果及符合「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七大飲品類)。 (2)提供多樣化主食,如糙米飯、五穀飯或芋薯飯。 (3)每學年辦理教職員工生及學生營 養教育。 (4)設計並定期更換學校營養午餐專 欄。 (5)午餐相關設備更新維護,如送餐 專用電梯、班級打菜用品及班級配 餐用具等。 5請督導廠商確實依午餐採購契約履約,並確實查核食材合格來源證 明,審慎辦理午餐食材驗收,及留存完整驗收紀錄備考。 6請查訪團膳廠商及食材供應商,並納入招標契約中執行。如有違約, 應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包括視情節進行違規記點、依所訂契約罰款或終止契約等),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二) 廉政部分: 1 各學校校長、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與營養午餐投標廠商有「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情事者,應主動予以迴避。 2嚴禁學校相關人員收取回扣、要求廠商免費(或由廠商支付部分經費)供餐予教師、要求廠商支付經濟弱勢學生午餐費、要求廠商支應學校活動或設施所需經費、未依規定辦理招標(含評選)作業、及接受廠商招待,如經查證屬實,立即視情節輕重,辦理行政懲處或移送政風、司法機關查處偵辦。 3 對於營養午餐供應廠商陳情反應意見,及學校辦理營養午餐相關工作遇有不當請託關說或其他異常情事者,可透過廉政平臺對口聯繫人員通報本府政風處協助處理。 4對於營養午餐供應廠商致贈之財物應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五點規定,逕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本府政風處;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府政風處處理。 5 校長及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辦理婚喪喜慶等宴會時,對於營養午餐供應廠商(含其代表人員)所致贈之禮金或禮品,應當面予以婉拒。因故無法當面謝絕時,應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五點規定,送本府政風處辦理登錄。 6 遵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定。 三、學校午餐採購及廉政注意事項: 採購部分: 1.外訂餐盒學校: (1).由各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多校聯合招標。 (2).辦理多校聯合招標之學校,至少為二校以上,由各校自行研議合作辦理之學校,倘學校無法尋得合作辦理之學校,由本府協助協調。且每二年應變換合作辦理之學校。 (3).各學校校長及午餐業務承辦相關人員之間不得為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關係。 (二)廉政部分: 6.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七點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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