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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县102年度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案例研讨会.doc
桃園縣103年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例研討會
研習綱要
科目名稱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危機處理及媒體應對模式 研習教師 汪子錫 時 數 3小時 研習目標
1.從案例觀摩學習媒體處理的經驗
2.了解語言與日常生活戲劇應對模式
3.學習擔任新聞發言人應備的能力 研習方式 1.媒體連繫相關法令說明
2.媒體報導實例解析:報紙、電視
3.面對記者採訪的戲劇情境及語言對策
4.演練
5.問題與討論 講座經歷 國家文官學院
司法院司法官訓練所
台北教師研習中心
台北市、台中市、桃園縣、新竹縣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才培訓
各級學校「校園事件危機傳播與媒體公關」
警政署、移民署 學歷 文化大學法學博士、輔仁大學大眾傳播學文學碩士
世新三專電影科 現職經歷 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國立空中大學(兼任)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列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性別平等教育訪視委員 連絡咨商 中央警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333桃園縣龜山鄉大崗村樹人路56號研究大樓105研究室
Email:wangtzuhsi@.tw
0933111864或03-3282321分機4505 壹、校園性別事件與媒體報導相關規定
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於民國93年6月公布實施,開啟校園人權新頁。校園性別事件是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7款。換言之,校園性別事件區分為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三類;關係人則包括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學生等5種身份,但必須其中一方為「學生」。校園性別事件不限在校內發生,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使事件發生於校外,也屬於校園性別事件。此類事件必須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下,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負責展開行政調查與處分建議。若是涉及刑事,案件就要同時受到刑事司法的追究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許多案例被校長與教職員同事隱匿包庇犯罪者逃過法律制裁,這不但喪失公平正義,也對學生人權極為不利。性平法於是在民國100年6月修正,增列36條之1:「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第26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性別平等教育法
二、兒童及少年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0.11.30公布。101.6.1.起實施。舊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猥褻行為或性交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第227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3條兒童及少年第69條意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事項,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違反此一規定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69條第1項規定之物品、限期命其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至履行為止」。新聞紙不得刊載過度描述第45條要旨:「新聞紙不得刊載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但引用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公開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在101年5月變更法條名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並且增列第19條:「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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